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

据教育部网站12月29日消息,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教育部在这个学期快结束时公布《规则》,应该是有其用意的,笔者猜测,让大家提前熟读《规则》,做好思想等各方面的准备,到了明年的3月1日新学期开学之际确保顺利实施。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则》给广大中小学教师一把“尚方宝剑”,对于那些不守规矩的学生进行教育惩戒不愁没有依据,教育惩戒权可以促进教育教学管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让老师挺直腰杆一心一意教书育人了。但事物总会有其两面性,教育惩戒权用好了可以有利于教育管理,促进学生的发展;用得不好可能会制造矛盾,特殊情况下,恶化师生关系。近几年的新闻报道曝出,有学生被老师批评后自残自杀事件时有发生。尽管老师做法合理合法,不需要担责,但是当事的老师一定会感到内心不安,毕竟人命关天,谁也不希望悲剧发生。

教育惩戒规则来了,老师应该认真逐条学习《规则》,领会其中的精神实质,在正式实施前,提前做好各种准备工作。笔者学习《规则》的体会是,教育惩戒需要遵从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教育惩戒形式需要分类,即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不可以滥用,针对学生违规违纪情况分别选择不同的教育惩戒类型。在教育惩戒之前,一定要弄清楚事实经过,在了解的过程认真倾听学生的申辩。教育惩戒千万要冷静、理性,不可以感情用事。教育惩戒需要“一碗水端平”,做到公平公正。但是,公平公正只是相对的。在笔者看来,男女有别。初此违规的和屡教不改的学生犯同样的错误应该区别对待……。《规则》是死的,在处理具体问题必须是灵活机动的。

没有教育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惩戒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学生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担心惩戒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一味地做好好先生的老师不是好老师,没有责任心和担当意识。

当然,教育惩戒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要从教育教学的实际出发,有利于教育教学。教师千万要有同理心,多一些换位思考。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千万要从爱护和关心学生的角度出发,保持教育惩戒适当尺度和温度。老师教育惩戒权离不开家长和社会的支持和配合。相信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一定会让孩子赢得更多的规则意识。(蔡正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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