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如何做到合规?
A股上市公司投资理财的主要法律合规风险
作者|傅福兴(微信号:Fuxing-Fu,邮箱:fuxinglaw@163.com)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2021年1月10日,中来股份(300393)发布《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公司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认购的4只私募基金(认购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在报告期内大额亏损,对净利润影响-16,820.66万元,导致净利润同比下降超50%。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A股上市公司中共有1220家购买了理财产品,其中有11家认购理财产品的合计金额超过100亿元。就当前法律法规和监管的要求而言,投资行为本身并不违反监管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一系列的法律合规风险,也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再融资。
本文将从投资理财行为的合规性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两个角度切入,选取部分关注点进行简单分析,以期为上市公司投资理财的行为提供法律合规方面的参考。
一、投资行为的合规性
在合规方面,主要可考虑资金来源、选定投资产品、决策审批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四个部分的内容,其中产品保本承诺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资金来源
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募集资金作为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在法律意义上,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换。因此,首先要区分资金来源。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4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要求》)第6条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20〕125号,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引》)中6.5.12规定:“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在公司财务操作层面,资金的划转应特别注意区分自有资金账户和募集资金账户的使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20〕499号,以下简称《创业板指引》)中规定:“6.3.2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在自有资金作为资金来源的情况中,相关规则提出“不鼓励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品交易。”对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也要求说明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及其闲置的原因。
《创业板指引》的相应规则有:
“6.5.7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6.1.3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本所不鼓励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二)选定投资产品
在理财产品的选择上,应当区分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两种情况。依照上述列举的规定,原则上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除现金管理外的委托理财。
《募集资金要求》第7条规定:“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立华股份(300761)于202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中说明:“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选择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收益型凭证、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不影响资金安全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自有资金选择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进行委托理财。”
事实上,当前正逐步不允许有保本承诺的存在,各地证监局也已多次对私募基金违规保本承诺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第15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或《意见》)第2条要求:“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资管新规》答记者问:“《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但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资管新规》原要求过渡期至2020年底结束,后在2020年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优化资管新规过渡期安排引导资管业务平稳转型》的通知,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
《募集资金要求》发布于2012年12月19日,距今已有较长的时间跨度,但目前对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保本要求,尚未发现有新的规则变化。
可参考2020年2月28日修订的《深交所指引》中规定:“6.5.13 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在现行规则下,可能将导致上市公司不能再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对于委托理财和现金管理的界定问题,通常可从其选择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两方面来考量。将安全性高且流动性好的投资选择,视为现金管理的行为,以此做简单的区分。
(三)决策审批程序
《创业板指引》中明确了审批权限的问题:
“2.5.4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3.3.14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在授权方面,需要注意授权的时间期限和额度限制。
(1)授权的时间期限
四川证监局在《关于三泰控股相关事项的监管意见函》(川证监公司[2019]第17号)中指出,“2016年1月15日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子公司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12个月(2017年1月15日到期)。2016年12月22日,该子公司购买1.6亿'金雪球’保本浮动收益封闭式人民币理财产品,到期日为2017年2月20日,超出股东大会授权期限。”
(2)授权的额度限制
2018年4月19日,达志科技(300530)收到《关于对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31号):“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2018年4月18日,公司披露的《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情况事后确认的公告》显示,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1月28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8000万元、1700万元购买了中国农业银行即时到账的保本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超出董事会审议额度1700万元。”
在审议程序的要求上,《募集资金要求》第7条第3款规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对于达到相关额度标准的,还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创业板指引》中规定:
“9.10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第9.1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第9.2条或者第9.3条标准的,适用第9.2条或者第9.3条的规定。”
“9.3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风险控制措施
《创业板指引》中规定:“6.3.2 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应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分析和研究,制定并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严控投资风险,主要从建立内控制度、财务部门的持续跟踪、审计部门的监督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检查等方面进行,同时履行披露义务。
(1)公司应当针对投资理财的行为,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具体可行的管理制度,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确保理财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
(2)可由公司财务部门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募集资金账户进行日常监督,对公司理财产品的业务、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操作、资金使用及盈亏等情况,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向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理财活动,申请赎回相关产品。
对于公司自主制定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严格执行,否则也存在相当的违规风险。
2020年8月12日,宁波证监局在《关于对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4号)中指出:“对外投资审批事项未按公司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金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金富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保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收益权交易涉及交易金额279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圣汇美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态和共生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协议涉及交易金额2000万元,由公司时任董事长进行审批,与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十四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八条中规定相关事项应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不符。”
此外,投资行为还应考虑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是否会造成重大影响,需要关注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属于财务范畴,此处暂不展开说明。
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关键在于保证完整性,确保不存在重大遗漏。除了前文提及的资金来源、决策审批程序、风险控制措施等需要披露外,还要求披露投资理财目的、对公司的影响等常规内容。以下主要根据当前监管规则的要求,结合相关的问询函、关注函等文件,列举信息披露的关注点。此外,大量购买理财可能会影响公司再融资活动,应当予以更谨慎的考虑。
(一)投资产品的内容
在信息披露方面,交易所通常会关注理财产品的具体内容,包括理财产品名称、额度、风险级别、类型、期限、收益分配方式、发行主体、投资范围、预计年化收益率等。
对于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情况,《募集资金要求》第7条第2款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此外,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也是重点内容,暂不展开说明。
(二)关联方
对于公司大额投资高风险产品的情况,应当对可能存在的关联关系做进一步的核查确认,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或利益输送等问题。
2020年3月30日,深交所在《关于对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中要求说明:“相关账户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账户混用或受限的情形,理财产品底层资产情况及相关资金是否存在最终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的情形,年底购买大量理财产品的合理性及是否符合惯例。”
在特定的情形下,可适当考虑对产品之间可能存在关系的各个主体进行核查,对相关情况做进一步的确认。
在深交所2021年1月11日对中来股份(300393)的关注函中要求:“核实并说明泓盛资产与前海正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基金产品的实际募资规模及其他投资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是否与相关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人员、投资负责人等存在资金往来或业务合作等关系。”
(三)与融资募资的关系
2019年3月22日,深交所在对劲胜智能(300083)的关注函中提出:“公司因流动性资金压力等原因通过创世纪引入投资人的方式融资6亿元;但仅2个月后,公司就披露子公司拟于未来12个月内,在不超过8亿元的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请结合公司及主要子公司的现金流、长短期债务等情况详细说明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存在资金链紧张风险。”
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中提出:“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中对“财务性投资”进行了说明:
“(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3)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不包括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4)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5)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应结合投资背景、投资目的、投资期限以及形成过程等,就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发表明确意见。
(6)上市公司投资类金融业务,适用本解答28的有关要求。”
(四)与负债相关的问题
对于高负债与大额理财并存的情况,也应予以说明。
2020年4月30日,深交所在《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中要求:“结合借款成本与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的差异、公司发展战略及财务规划等情况补充说明购买大额理财产品而非偿还债务的合理性,并结合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说明是否间接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关于对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07号)中要求:“请你公司说明存在大额负债同时大量理财的商业合理性,借款的用途,货币资金及理财资金是否超过日常经营需求,理财产品是否设定质押、担保,底层产品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情形。”
(五)持续披露的要求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除了作为主体的上市公司本身外,其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也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披露。2013年12月18日,江苏证监局在《关于对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32号)中指出:“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南泰国展及南京瑞尔医药有限公司分别购买理财产品400万元及790万元,未按照年报格式准则要求在年报委托理财部分进行披露。”
三、结语
在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规范中,证监会、深交所、上交所及各板块的规则繁多复杂,略有差异,本文不再一一列举。理财产品是较为宽泛的概念,包括有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等。目前上市公司认购各式各样私募证券基金的情况较为普遍,选择该类产品的潜在风险也更大。上市公司在投资理财中,除了关注财务上的盈亏外,还应当重视法律合规方面的风险预判,避免违规操作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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