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之第二十四: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理解与适用

本文系学习刘凯湘教授关于人格权编讲解的课程整理而成,也基本学习完成了民法典各编的总括性内容。1月1日开始民法典已经开始正式施行,接下来的业务办理中也要逐渐适应新的一系列随之更新的法律法规。对民法典的学习逐渐从单独学习民法典,变成了结合新修改的司法解释进行的体系性的学习。工作和学习、生活掺杂在一起,时间愈发感觉紧迫了。

一、概述

总体上看,本次的《民法典》人格权编有两方面需要注意。一是个人信息保护目前仍只是集中在法益保护的层次,还没有上升到公民权利这一级别。二是人格权编绝大部分内容是在保护公民个人的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只有名称权和名誉权,且更多的是在被侵害商业利益时可以寻求该两条规定进行保护。

二、《民法典》内部的适用规则

1.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适用问题

从实践中看,人格权与侵权责任之间的适用是最复杂的关系也是相对来说需要着重关注的地方。两者相对来说,人格权系消极性、防御性的权力,相关的部分权利规定在侵权责任编中。如此看可能是混乱的。但是侵权责任编中并非只规定了对人格权利的保护,而是规定了除债权外其他所有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保护。以姓名权为例,人格权编解决的是“什么是”姓名权以及姓名权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侵权责任编解决的则是侵害姓名权的要件、侵害后如何保护该项权利的问题。

与上述对应的,人格权编第995条关于人格权保护请求权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条款。以及第997条“人格权行为禁令”即通常所说的“诉前禁令”,该条规定是人格权编所独有的。根据此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人格权编是在侵权责任编之前,即判断一项权利受到侵害是否受人格权编的保护,然后再根据侵权责任编判断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适用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两编同时适用。如果并非需要适用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可以单独依靠人格权编即可主张相关诉请。

2.人格权编与总则编的适用关系

该两编的适用最重要的就是诉讼时效问题。基于人格权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如果涉及赔偿损失,则该项请求则需要依据总则编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3.人格权编与合同编的适用关系

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6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的规定,在侵害客体为人格权的前提下,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另一方精神严重损害,此时可以通过违约之诉同时解决精神损害赔偿。

三、人格权编的外部适用问题

首先,人格权编在相关条款中可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联。其次,在《民法典》第1010条关于“性骚扰”的规定中可以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相关联。上述两种情形下,都可以聚合使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四、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作为基本的法理,法律特征往往不被人关注,但是很多时候,当办理业务时找不到突破口的时候,可以选择从一项基本权利的特征入手,抽丝剥茧,根据案件事实构筑法律要件。人格权的法律特征一是表现在以人格利益为权利客体;二是人格权兼具私法性与公法性,但其本质为私权利;三是人格权具有法定刑;四是人格权以精神利益为主要内容;五是人格权利不能转让,不能放弃继承。

五、人格权的主要内容

具体的人格类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物质型人格权。主要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是精神型人格权。主要有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权利;三是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和声音权在内的其他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的规定是人格权编的“通则”。其首先规定了人身自由权。而后在第990条规定了具体人格权的列举和一般人格权的定义。第992条规定了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和继承;第99条规定了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商业化利用。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规定在第994条,该条中增加了“遗体”保护这一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内容受到侵害时有权主张的主体是近亲属,这就要求在主张时证明近亲属关系的重要性。第998条中规定认定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的考量因素,即“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关于新闻侵权与舆论监督的责任界限,规定在第999条。肖像权在人格权编被细化,其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规则规定在第1021条和第1022条。文学创作自由与作品侵权规定在第1027条。上述两条的修订可以视为与《知识产权法》的呼应。

从总体来看,人格权编的内容并不多,结构也较为简单。但是,人格权编是日常业务办理中最常见的几种类型之一,一旦处理不好,相当头疼。而且,人格权编的适用经常会与《民法典》其他分编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相关联,需要非常细致的去检索法律规定和类案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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