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宗教管理机构。
中國古代歷代中央王朝設置機構、官吏管理宗教事務的制度。是中國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
中國古代宗教概況 古代中國各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原始宗教、土生土長的道教與外來的佛教、伊斯蘭教和基督教諸教共存。漢族的原始宗教信仰,主要是對天帝和祖宗神以及各種鬼神的崇拜,相信男覡女巫能代人祈禱神靈,能溝通神與人的意志。周、秦以來的歷代帝王都宣稱自己是“受命而王”,受天帝帝之命來統治人民。他們“建國受命,興動事業”,都必先求助於卜筮,甚至把“決定諸疑,參以卜巫,斷以蓍龜”視為千古不易之道。古代“蠻夷氐羌”等少數民族也相信卜筮。約在兩漢之際,道教形成。從東漢末年起,佛教在內地流行。從元代起,伊斯蘭教在一些少數民族中盛行。元、明以後,基督教也為一部分中國人所信奉。但是,在全國沒有一種宗教占據“國教”的地位。歷代帝王都自居為天子,視王權高於神權,既利用宗教的“教化”作用,又與宗教保持一定距離。歷代王朝都設置官吏和機構以管理宗教事務。
古代宗教事務管理概況 周朝設有太卜和占人等職官,負責卜筮吉兇。太卜掌管玉兆、瓦兆、原兆三種卜兆之法。占人掌管占龜,“以八筮占八頌,以八卦占筮之八,故以眡吉兇”(《周禮·春官·占人》)。朝廷每遇祭祀和重要國事,都要向天神和祖先占卜吉兇。春秋以後,各諸侯國也設專人主管卜筮。
秦統一中國後仍因周制,設太卜官掌占卜,設太祝掌郊祀。漢承秦制,設奉常,景帝時更名太常,以後歷代中央王朝的宗教事務管理機構一般都稱為太常或太常寺。
北魏佛教流行,除設太常,置太常卿、太祝令等職官外,還“立監福曹,又改為昭玄,備有官屬,以斷僧務”(《魏書·釋老志》)。這是中國古代王朝設官處理佛教事務之始。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還曾詔立《僧制》四十七條。唐代佛教僧尼之事,由禮部尚書所屬之祠部郎中、員外郎掌管。當時天下寺有定數,每寺立三綱(上座、寺主、都維那各一人),以德行知識高者充任。唐高宗時,曾設翻經院,專事譯編佛教經典。
元代佛、道盛行,元世祖忽必烈尊西藏佛教大師八思巴為國師、帝師,授以玉印。至元初年,立總制院,由國師統領。至元二十五年(1288),總制院更名宣政院,統領全國的佛教寺院,並管轄西藏一切政教事宜。在地方還設行宣政院,分管地方僧務。伊斯蘭教也隨著大批中亞各族居民來華而盛行。中央曾先後設立過回回哈的司、回回掌教哈的所,除掌教念經及為國祈福外,還一度全面掌管回回人的刑名、戶婚、錢糧、詞訟。元朝與歐洲各國通使密切,不少基督教徒東來。中央為管理基督教,先後設置過崇福司、崇福院。
明代中央除設掌祭祀禮樂之事的太常寺外,還於洪武十五年(1382)設僧錄司、道錄司掌天下僧道。在地方的府、州、縣設有專門機構,分別掌管當地僧、道事宜,並都是選精通經典、戒行端潔者主其事。洪武二十四年清理佛、道二教,僧限三年一度給牒。“凡各府州縣寺觀,但存寬大者一所,並居之。凡僧道,府不得過四十人,州三十人,縣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傢。”
清代中央除設太常寺外,仍沿襲明制,設僧錄司和道錄司。清朝十分重視對喇嘛教(藏傳佛教)的管理。全國藏族、蒙古族等信奉喇嘛教的地區,分別由四大宗教首領主持教務:達賴喇嘛主持前藏教務,班禪喇嘛主持後藏教務,哲佈尊丹巴呼圖克圖主持漠北教務,章嘉活佛主持漠南教務。清朝《理藩院則例》中的《喇嘛事例》五卷,對喇嘛事務的管理作瞭一系列規定,是清代管理喇嘛事務的專門法律。
特點 綜觀中國古代宗教事務管理制度,具有以下特點:①宗教管理,與史同在。世代相沿,從未中斷。而歷代從中央到地方的宗教管理體制,都經歷瞭由簡到繁的發展過程,並且與行政體制配套。②古代中國,諸教並存,少數朝代對各教實行統一管理,發展到元、明、清,則各教形成獨立的管理體系。③歷代處理宗教事務逐漸形成一套管理條例,使宗教活動規范化。魏孝文帝詔立《僧制》四十七條。唐代規定天下寺廟有定數。明代規定府、州、縣的僧道數額,限制出傢年齡,僧道官員的選拔要經過統一考試,遴選通曉經義、恪守清規者,由中央認定資格,發給度牒。清代更制定《喇嘛事例》五卷,用以規范宗教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