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事故后果也要入刑?看新的刑法修正案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审议,并公开了该修正案,向全国征求意见,意见截止到本月月底。

从这个修正案可以看出,明显加大了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更加强调了源头治理,追责关口前移,将会对安全生产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在刑法的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出,仍组织作业,”这一款论述的是强令冒险作业罪的情景。

强令冒险作业罪比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起点高,也就是说如果存在这种情景,知道有重大事故隐患,又让人继续生产造成了事故,以前可以依据重大责任事故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拘役,而强令冒险作业罪判处五年以下拘役。

大家体会一下三年和五年,明显是加重了。

更加严重的是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的一条,规定了几种情景,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这个代表了什么?大家看出来了没有。

就是说不用发生事故,不用已经造成严重的事故后果,而仅仅是现实危险,就要刑事责任。

如果这一条执行下来,不知道多少人要负刑事责任。我估计这一条会引起大家的争议。

增加的这一条是最厉害的杀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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