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最高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比普通诉讼更为严格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825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生效裁判错误提起的诉讼,其起诉条件较普通诉讼更为严格,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外,还需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主体、程序和实体等条件要求。

基本案情

上诉人化德县嘉卜寺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卜寺公司)因对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民撤2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裁定受理本案诉讼。

二审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生效裁判错误提起的诉讼,其起诉条件较普通诉讼更为严格,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外,还需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主体、程序和实体等条件要求。本案中,嘉卜寺公司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乌兰察布分行)受让对北辰公司的借款合同债权,其请求撤销(2019)内民初7号调解书,该案是中冶公司与北辰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行乌兰察布分行或者嘉卜寺公司均非该案北辰公司与中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主体,对该案诉讼标的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与该案处理结果亦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情形。嘉卜寺公司上诉主张其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没有事实依据。故原裁定认定嘉卜寺公司不具备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条件并无不当。关于嘉卜寺公司提出调解书第三项中冶公司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错误,(2019)内民初7号调解案件系虚假诉讼的上诉主张,亦未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综上,上诉人嘉卜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嘉卜寺公司提起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下面就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关问题分别介绍如下:

一、定义。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该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简称有独三)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简称无独三)因为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本案诉讼,有独三或无独三认为该生效裁判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即有独三和无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对这两个诉讼搞不清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原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认为自己对原案的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于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但被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该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但又认为原裁判没有错误,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目的是排除法院对原案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此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二者的明显区别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认为原案已生效裁判有错误、损害自己合法权益,其目的是推翻原生效裁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是针对原案已生效裁判,而是认为自己对原案裁判的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其目的是排除法院对该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比一般民事诉讼在起诉条件上更为严格。为什么?因为它针对的是原案已生效裁判,其目的是推翻原案的生效裁判,而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即具有权威性、公信力和既判力,是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轻易被推翻的。在某种程度上说,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具有类似的性质和功能。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比一般的诉讼在起诉条件上更为严格。那么,这种严格体现在哪些方面呢?关于一般起诉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在符合一般起诉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主体条件。原告是有独三或无独三。(二)有独三或无独三没有参加原案诉讼,且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如果其没有参加是由于自己有过错,则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比如,法院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但无独三不参加,这种情况下,无独三就不能事后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三)有证据证明原案生效裁判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四)程序条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知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原案生效裁判的损害而超过六个月,则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五、法律后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两种法律后果:第一种,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成立,则人民法院应当改变或撤销原裁判,即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原裁判部分或全部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二种,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原案裁判继续发生法律效力,对原案裁判没有影响。

本案中,嘉卜寺公司认为自己是有独三,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其不符合第三人的情形,即主体不适格,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所以,本案系嘉卜寺公司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条件,不成立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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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学法太期,男,1987年出生,安徽太湖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12年以395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123408251782;拥有8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历,成长道路坎坷,社会阅历丰富,擅长民事案件办理;涉猎广博,除法律外,对中国传统文化、历史、象棋、太极、期货等领域都有一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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