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延新简·建武四年甲渠言部吏毋犯四时禁者书
1974年出土于甲渠候官遗址第22号房址内。木牍2枚(编号EPF22:49、50)。牍长22.8厘米,宽1.6厘米。第1枚为标题,第2枚是正文,转述府书内容,背面署有“掾谭”。该简册为窦融保据河西时期甲渠鄣候按时上报的四时簿底稿。全文 63字。
文书中的“四时禁”,当指依照“四时月令”一类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上山伐木、不得屠宰牲畜之类。同样内容的文书还有另外两枚木牍(EPF22:51、52)。除了时间为“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外,其他内容几乎完全雷同。简册反映了东汉初年居延边地对“月令”规定的落实情况,对研究西北边地的生态保护有一定借鉴价值。
现藏甘肃简牍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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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丨建武四年甲渠言部吏毋犯四时禁者书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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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牍”延伸
一、汉代的官吏代理
汉代官吏通过察举与征辟入仕,基层地方社会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吏员缺额。假如按照规定应该设置的官吏没有备齐,或者长吏因公外出,导致负责人不在署的情况发生,此时一般会安排副手或其他吏员进行代理。出土的西北汉简中,官吏因缺员或不在署由他官代理签署文件的情形极为常见。简文中最常见的用来表示代理与兼任某官职务的词语有“守”与“行”等词。上述简文中“甲渠塞尉放行候事”就说明此时甲渠候官长吏出缺,而由副手塞尉代行候事。
二、“四时禁”禁什么?
本文介绍的建武四年甲渠言部吏毋犯四时禁者简,是甲渠候官应居延都尉府的要求自查与约束部下吏员,不要违反“四时禁”令的覆文底稿,时间在建武四年五月戊子(公元28年6月19日)。在居延破城子22号房址出土的同类型简中,有三枚编号相近的简文都是戊子当天书写,分别是甲渠候官对禁止砍伐树木与屠杀马牛的覆文。汉政府要求执行的“四时禁”,是对农业生产、工程修造、战争动员等事务在基层社会的开展时间进行的指导性令文。敦煌悬泉置出土的《四时月令诏条》墙壁题记即是此类禁令的具体布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