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降低企业社保费率决定的解读(图文)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点击文章下方 阅读原文 看官方通告)。

会议做出了一些具体决定,主要有以下五点内容(下图),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老徐在这里做个解读,仅代表个人意见,供参考。

1.

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一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

解读: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各地有差异,大多数执行的是20%的比例,但也有个别例外,比如说上海就是21%,也有的地区是低于20%,所以这条政策实际对于大多数省份的企业来说,没有实际的意义。

以上海为例,如果降低至20%,目前缴费基数为3271元,如果是1000人的企业,这部分企业每年可节省社保费用支出为3271*(21%-20%)*12个月*1000人=39.3万元。

2.

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

解读:

对于目前缴费比例为20%的省份地区,如果截止到2015年年底,社保基金结余已经可以至少支付9个月的养老保险支出,可以阶段性的降低至19%。

为什么会有结余?社保基金每月缴存,也会每月有支出(支付给退休人员工资等),一般都会有结余,毕竟在职的劳动力还是绝大多数,每月公司支付的部分进入社保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养老金,结余的部分也会慎重的用于保值增值投资。当这个结余很大,超过可以支付9个月的支出的时候,就可以考虑把单位缴费的比例降低至19%。

以武汉为例,目前缴费基数为3031元,如果是1000人的企业,这部分企业每年可节省社保费用支出为3031*(20%-19%)*12个月*1000人=36.4万元。

3.

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解读:

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失业保险费用执行的是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但一些地区也有差异或调整,比如湖北就已经在2015年3月份,将失业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降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

这部分可下降的空间还有,因为失业保险很少有人领取,结余是肯定的,所以针对控制失业比较好的企业,一些地方的社保机构还专门有相关的奖励政策。如果企业费率将至1%,上述企业每年可省18万元。

4.

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解读: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国家只明确规定了最低的比例: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比例,而具体的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大部分地区执行的是8-12%的缴费比例区间,上述规定,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最高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在我看来,执行12%的企业就不在多数,高于12%更是比较少见,这时也许就是避税或换一种收入的形式吧,对大多数企业没什么实质性意义。

5.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

解读:

关于这点,2002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第二十条中就已经谈到上述内容,在实际执行中也许比较少,所以再次强调,这也体现了要为企业减负的初衷。不过,这也为有些企业不缴纳住房公积金提供了“依据”,毕竟,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还是很多的。


小结:

上述几个决定,均是围绕企业缴费比例、为企业减负而制订的,涉及个人的不多,接下去看看各个地区对于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吧。同时要注意,决定中有一个关键用词“阶段性”,所谓阶段性,指即使调整了费率比例,有可能在某一天还是调整回来的。

另外,要真正做到减负,还要同时考虑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缴费基数。如果缴纳比例下调,但同时又上调了缴费基数,正负抵消,最后的结果可能是不但没有做到减负,最后还是加重了负担。

关于缴费基数,即将到来的7月份,一般都是各个地区调整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窗口期,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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