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合同丨案例03

事前—合同约定:

陆梅英与蔡祖飞系夫妻,二人生育婚生子女三人:蔡龙、蔡虎和蔡凤。

阜康市顺康养老院,是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城关镇南湾村的一家经营性养老机构

2019年4月14日,陆梅英与阜康市顺康养老院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

(1) 陆梅英的丈夫蔡祖飞入住养老院全日制托养,由阜康市顺康养老院负责其日常起居,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2) 服务费为每月3900元,押金5000元。入住期限为1年。

(3) 阜康市顺康养老院对蔡祖飞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蔡祖飞为特护老人(蔡祖飞患有老年痴呆症,且对其入院评估结论为:生活自理能力为生活需要很大帮助,特护。)

(4) 双方还签订《阜康市顺康养老院风险协议书》。

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对非工作人员责任所发生的住养人自伤(烫伤、烧伤、碰伤)、洗澡滑倒、自残、自杀、坠床、坠楼或过失所造成的后果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中—合同履行:

蔡龙、蔡虎、蔡凤、陆梅英按约定交纳各项费用7700元,蔡祖飞入住被告顺康养老院215房间。

2019年4月14日,蔡祖飞行为表现异常,睡眠较少,用力推搡房门并叫嚷:要回家,要回阜康。

2019年4月19日,蔡龙、蔡虎、蔡凤、陆梅英接到阜康市顺康养老院的通知,凌晨4时左右,蔡祖飞从215房间跳下摔伤(坠楼事件)。住院治疗17天,期间报病危。

2019年5月6日出院,留有医嘱需要遵守。2019年6月25日,蔡祖飞因脓毒血症住院治疗7天。2019年7月6日因感染性休克住院10天。2019年9月22日因肠炎住院7天。2019年11月13日因癫痫10天。2019年11月29日病逝。

阜康市顺康养老院除履行合同约定的照护义务外,作为经营性养老机构,还应当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蔡祖飞发生坠楼事件,是因管理方忽略蔡祖飞的异常行为表现,在其强烈表示要回家推拉拍打房门时,工作人员反锁室门,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鉴于阜康市顺康养老院的违约与老人坠楼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阜康市顺康养老院仅需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阜康市顺康养老院对蔡龙、蔡虎、蔡凤、陆梅英的各项损失承担20%的责任,累计61402.85元。

事后—风险总结:

阜康市顺康养老院是否尽到安全护理义务,是否承担赔偿义务

阜康市顺康养老院对蔡祖飞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监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安全保护服务方面。协议中约定阜康市顺康养老院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尊重入住老年人,尽力合理地保障其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阜康市顺康养老院为住养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条件。但阜康市顺康养老院当晚将蔡祖飞所住的215房间房门从外部拴住,且房间阳台窗户没有安装必要防护措施,存在潜在危险,导致蔡祖飞因无法正常出入房间,才发生阳台坠楼事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2)协助医疗护理方面。阜康市顺康养老院提出蔡祖飞在住院期间情绪波动,但阜康市顺康养老院工作人员并没有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对其服务对象的心理变化存在疏忽。由于阜康市顺康养老院主张蔡祖飞死亡原因与坠楼无直接因果关系,并据此援引双方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所签订的《潜在风险告知书》和《提请乙方、丙方注意条款告知书》等条款,但其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死者蔡祖飞尽到了合理、适度的安全看护义务,也无证据证实蔡祖飞坠楼系其自伤行为,故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备注:本案来源于(2021)新23民终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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