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不得有这些行为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标准;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催收物业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超期收取费用;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擅自拆除、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撤离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终止服务撤离时,拒不移交属于业主的档案资料、物品、资金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如小区物业服务人有这些行为,将被降低信用等级,记入信用档案。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加信用等级评价,按照信用评价等级提供相应的星级服务。信用等级为AAAA级和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一至五星级服务,信用等级为AA和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一至三星级服务,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一星级服务,B级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通过诚信体系建设,将企业诚信管理和行业监管有机结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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