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甘子:刑事申诉阅卷应从反思证据开始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一个对原刑事诉讼案件进行反向审视的过程。证据是定案的根据。因此,刑事申诉阅卷就是从反思证据开始。
一是从举证角度切入,一并整理控辩双方证据目录,及时发现矛盾证据。刑事申诉案件,经历的诉讼、申诉环节多,案卷材料较一般刑事案件卷宗材料也多,如何快速从整体上把握证据全貌,从整理证据目录入手,是一个有效的切入点。一并整理控辩双方的证据目录,能有效把握关于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等证据,结合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与定罪要素逐一比对审查,可以及时发现矛盾证据。证据目录可按证据制作的时间顺序梳理;生效裁判认定了多笔犯罪事实的,可以按每笔事实分别梳理;若申诉人以原案处理程序不公为由申诉,也可按先程序、后实体的顺序进行梳理。这样既可以重现诉讼各环节的办案情况,实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及时发现司法不规范等问题;又可以通过了解控辩双方在办案中的沟通情况,从辩护过程把握申诉经过。证据目录没有固定版式,简洁、明了即可。证据名称、制作时间、证据来源、证明对象、辩护意见和裁判认定意见等是证据目录的常用要素。其中,证明对象=要件事实+辅助事实+背景事实,控辩双方运用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矛盾,往往在整理完案卷证据目录后便会一目了然。
二是从质证角度分析,细致审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及时把握证据链中的弱项。刑事申诉阅卷,重点审查证据能力、证明力与证据“三性”的对应关系。证据能力审查包括对原案证据关联性(形式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证明力审查包括对原案证据真实性和相关性(实质关联性)的审查。对证据“两力”的审查包涵了对证据“三性”审查的排列顺序,即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反向审视原案法庭质证和认证的逻辑顺序,从控辩双方质证的过程,审查原案是否存在证据认定的薄弱环节。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对具有关联性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是为了排除非法证据,对证据的价值进行判断;对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是对原案处理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进行审查。结合申诉案件证据目录的整理成果,对原案认证意见进行环环相扣审查后,有助于制定精准高效的补充调查提纲。
三是从申诉角度审查,梳理争议关键点,明确申诉理由及相关证据是否达到足以反驳或足以推翻原判的标准,及时开展释法说理。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目的,是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刑事申诉阅卷承载着双重任务:一是实事求是,公正办案;二是释法说理,化解矛盾。从申诉人申诉的角度提炼争议焦点,找出申诉理由中是否存在足以反驳和足以推翻原判的相关证据,是有针对性地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的重要保障。足以反驳,要求申诉人提交的证据达到证明原案认定的相关事实真伪不明即可;足以推翻,则要求申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案认定的相关事实达到不真实的状态。二者相比,后者比前者的证明要求更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取消了刑事申诉立案环节,将立案前的审查更加明确规定为一种刑事申诉办案程序,形成了检察机关处理刑事申诉前后衔接的两种程序——审查程序和复查程序。经过实体审查后,只要申诉人的申诉达到足以反驳的程度,即应及时移送刑事检察部门进一步审查办理。若申诉达不到足以推翻,也达不到足以反驳的程度,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则应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作出合法合理答复,释法说理工作做到位了才能审查结案。因此,在审查程序中针对申诉争议焦点进行重点审查非常重要,不仅关系到刑事申诉办案质量,还关系到申诉案件的繁简分流,关系到公开听证、公开答复等刑事申诉办案方式的质效,关系到“尽早”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等目标的最终实现。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