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多享受了退税是否要缴纳滞纳金问题

粉丝来信

(山西“投融资总监”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我们是一家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属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2011年有一残疾人,各种社保都交了,税务局也签了字认可可以退税, 一人一月可退增值税2900元,可今年税务局认为这个人超过法定年龄,应该不予退税,要求企业补交退回税款和计算滞纳金。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公众号粉丝,享受安置残疾人安置优惠政策的,是指法定工作年龄以内的职工。你们若被认定为不符合条件,是不应该享受减免待遇的,所以税务局要求将税款退回是对的。

根据 2011 年度应该执行的目前已经废止的原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 号)文件规定, 安置残疾人优惠政策属于审批事项,但税务局只负责首次审批审核,尔后每月都是企业自己申报。

又根据第四条关于“变更申报”的规定,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第五条规定,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所以,你们残疾人超过了就业年龄,不应该享受退税政策,属于没有按规定申报,征收滞纳金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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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老师:专注于企业融资领域的咨询与辅导(非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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