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物业公司不给充电桩企业开发票怎么办?

粉丝来信

(昆明粉丝)亲爱的房老师,充电桩企业使用物业电,但物业公司不开具发票,可否直接用物业缴纳给用电公司的发票复印件以及分割单入账?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 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充电桩企业属于租赁物业公司场地并使用物业电,属于充电桩企业与物业公司共摊电费的情况,可以凭物业公司电费发票及分割单入账。
如果使用分割单入账进项税不得抵扣,这是增值税的规则所决定,所得税可以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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