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需要注意的30个要点

民法典编纂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民法典》第一编“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可以说,学好《民法典》最重要的一步,便是学好总则编。《民法典》总则编基本保持了《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最后。小编经梳理,总结提炼了总则编的30个要点,便于大家学习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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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写入民法典第一条。(第1条)

要点二:民法典用“自然人”代替“公民”,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法典也不再使用“精神病人”这一表述,而是用不能辨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要点三: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第4-8条)

要点四:明确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第8条)

要点五: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9条)

要点六:明确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的确定顺序:足以推翻记载的证据 > 出生(死亡)证明 > 户籍(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第15条)

要点七: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但这个“”字如何理解?是否包括胎儿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有待进一步明确。(第16条)

要点八: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7条)

要点九: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总结疫情防控中的经验,在监护人职责方面,较《民法总则》增加了第四款,即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安排临时照料的义务。(第34条)

要点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与职工家庭生活的密切程度显著降低,故此删除单位,增加民政部门。(第二章第二节)

要点十一:规定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临时监护(第31条第3款)。

要点十二:规定了意定监护。(第33条)

要点十三:明确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故意、重大过失情况下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第34条)

要点十四:为尊重配偶婚姻自由,增加配偶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则不自行恢复的内容,但需以书面方式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第51条)

要点十五:《民法典》创设并优化法人类型,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另专设“非法人组织”一章。(第三章、第四章)

要点十六:重新界定终止、解散、清算等概念。解散指引起法人终止的原因,是法人终止的开始,之后法人进入清算程序,一般情况下完成清算并经注销登记,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法人终止这一整体效果才最终达成。(第68-73条)

要点十七:分支机构有一定财产,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对于分支机构的债务,允许先由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再由法人承担。(第74条)

要点十八:第75条系关于设立中法人的债务之规定,第1款针对的是以设立法人名义,第2款针对的是以设立人名义

要点十九:非营利法人的决议可撤销制度针对的是不存在严重瑕疵的决议,比如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对于这类决议的效力,即维持其效力还是撤销该决议,交由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选择。(第94条)

要点二十:对机关法人赋予新内涵,将“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也纳入机关法人的范围。此外,机关法人不得超出职能范围从事与一般民事主体相同的民事活动,如党政机关不得投资办企业。对机关法人超出职能范围所从事的民事活动,一般应认定为无效行为。(第97条)

要点二十一:明确赋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独立法人地位,解决了两者在民事活动中主体地位不清的问题。(第101条)

要点二十二:明确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即在自然人、法人之外的所谓“第三类”主体。且本条采取概括 + 列举的方式对非法人组织进行界定。(第102条)

要点二十三:征收征用条件包括公共利益需要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平合理补偿。(第117条)

要点二十四: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第127条)

要点二十五:以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改为可撤销,变更不再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第147-151条)

要点二十六:增加了禁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的规定,但在当事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仍有效。(第168条)

要点二十七:无权代理中增加一款: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第171条第3款)

要点二十八:为鼓励帮助他人等行为,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84条)

要点二十九:明确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85条)

要点三十:总则编第九章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较民通等规定变动较多,如普通诉讼时效调整为三年,并明确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效中止消除后不再接着算,而是重新再计算六个月届满;中断事由分一时性、继续性事由;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明确规定撤销权、解除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等。(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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