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体系和原理的辨析

法律解释包括刑法的解释常常有一些概念被混用,比如形式解释,实质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常常被在一个语境中使用,其实他们属于不同的类别和范畴。

一、 形式解释、实质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属于解释原理范畴。

1.形式解释强调法条的形式逻辑。实质解释强调法条背后的精神。在解释时应当在形式的基础上追求实质,不能脱离形式考虑实质。

2.主观解释是指解释法律时要考虑立法者的立法原意。客观解释认为无需考虑立法者的立法原意,而应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进行解释。基本的要求是在主观的基础上考虑客观,不能脱离立法者给定的语言任意解释。

二、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属于解释方法范畴。

按照解释方法,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词语、概念,标点符号等从文理上所做的解释。其是首选的解释方法。如果其解释的结果是合理的,没有必要采用论理解释的方法,当其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者产生多种结果时,再进行论理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的精神来阐明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

三、扩张解释、缩小解释属于论理解释所产生的效果的范畴。

论理解释的效果有扩张和缩小两种情况。对刑法条文的含义的解释超出字面含义的,是扩张解释效果,反之在字面含义之内进行缩小的,是缩小解释的效果。

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扩张解释的效果和类推解释是不同的。如果一种解释方法达到了扩张解释的效果,并不能将其纳入类推解释,因为扩张解释是跳出了语言的核心范围,但仍属于语言的发散范围之内;但是类推解释已经跳出到该语言的最大边界以外。比如将强奸罪以及强制侮辱罪中的犯罪对象“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就属于类推解释,因为该解释已经超越了语言的极限。

四、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同类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目的解释等属于对论理解释按照方法再进行分类后的范畴。

1.体系解释,是指将刑法条文置于整个刑法之中,联系其他法条进行解释。体系解释具有相对性,该解释结果只在该特定的法条中存在,在其他使用相同词语的法条中不一定成立。

2.当然解释是指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已经包含于法条的意义之中,从法条中当然可以推出的解释。具体包括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

举轻以明重是入罪的当然解释。其适用必须具备形式上的当然和实质上的当然。

举重以明轻是出罪的当然解释,其适用只需具备实质上的当然。这体现了对入罪更加严格的限制。

3.同类解释是指对刑法分则的“等”“其他”等用语,应当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解释。

4.反对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其要求法律确定的条件是法律效果的全部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

5.补正解释是指法律条文表述有明显错误,通过补正来阐明其真实的含义。

6.目的解释是根据刑法的目的来阐释刑法条文的含义。其他的论理解释甚至是文理解释,都需要通过论理目的解释来进行检验。概括来说,法益可以作为入罪的基础,但是伦理可以作为出罪的依据。即对一个表面上符合法条规定的行为,除非可以证明他侵犯了法益,否则就不是犯罪;对于侵犯法益的行为,如果他是伦理道德所允许的,也不是犯罪。

目的解释虽然是论理解释的一个子概念,但是他跳出了论理解释予以适用。他兼职为检验其他解释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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