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国谈药品将纳入“双通道”管理?安徽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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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云中鹿

自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发布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以来,已有部分省份开始制定实施意见!

近日,安徽、江西两省分别发布了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相关落地文件,可谓率先响应国家政策。
安徽明确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品种,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国谈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制定全省统一“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并在9月30日前全面建立。而江西则指出具体药品名单另行发文。
此前(5月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 号,意见共分七部分,分别从分类管理、遴选药店、规范使用、完善支付政策、优化经办管理、强化监管、加强领导等方面,对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提出了要求。
6月3日,安徽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明确,建立完善全省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分两批完成。鼓励各市提前完成任务。
第一批,6月30日前,合肥、宿州、六安、阜阳、芜湖和安庆6个市,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完善实施方案,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
第二批,9月30日前,全省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全面建立。
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科学建立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扎实推进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落地见效。明确了8个方面具体措施和做法:
一是统一全省“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
二是明确“双通道”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责任医师;
三是遴选“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
四是建立“双通道”管理信息流转机制;
五是优化“双通道”管理医保经办流程;
六是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
七是确保“双通道”管理药品使用安全;
八是强化“双通道”管理药品监督监测。

哪些国谈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

安徽省医保局将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组织专家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品种,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国谈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制定全省统一“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并根据患者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原则上二级及以定点医疗机构以及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自愿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

双通道医疗机构的具体资质条件由各市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确定,双通道药店的确定遴选标准和程序,由各市医保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医保经办机构要分别与双通道医疗机构以及药店签订补充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费用如何结算?

住院患者,在双通道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的药品费用,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并分别支付,但两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为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患者在院期间,所需外购药品原则上由双通道药店免费送达双通道医疗机构交责任医师临床应用。

门诊慢性(特殊)病患者,所需外购双通道管理药品,必须由双通道医疗机构的责任医师开具处方,到双通道药店购药可直接结算,执行现行的门诊慢性(特殊)病待遇政策。不能直接结算的,可凭相关票据回参保地交医保经办机构手工结算。

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适时推进将“双通道”国谈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在此之前,患者因病情需要在省内跨地区双通道药店购买的国谈药品,可凭双通道医疗机构的《备案表》及相关票据回参保地手工结算。

此外,据业界流传,6月10日,江西省医保局、省卫健委也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国谈药品实行医保乙类、“双通道”等分类管理,具体药品名单另行发文。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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