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是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借贷式诈骗是没有归还借款的意图,而以借贷为名欺骗他人交付借款,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诈骗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受刑法调整。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关于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別,有观点认为,两者在以下几个方面不同:(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诈骗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2)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诈骗行为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3)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上述观点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方面区分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是正确的。 但是,从行为人采取的方式和对借款的态度区分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则未必有效。因为,在有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也会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借款或者在取得借款后逃避还款和承担民事责任。
对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1)从主观方面看,借贷式诈骗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在“借款”时即有不归还“借款”的打算;而民间借贷行为人具有借款的真实意思,在借款时并无不归还借款的非法占有故意。(2)从客观方面看,借贷式诈骗有以借款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核心欺骗行为,行为人的借款行为并非真实的借款,而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之实,借款仅仅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是诈骗的幌子;民间借贷的核心行为是借贷,即使在借贷过程中采取了一定的欺骗手段,行为人的借贷本身是基于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从法律关系看,借贷式诈骗因行为人不具有与他人订立借贷协议的真实意思,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民间借贷系真实的法律行为,在借贷当事人之间形成借贷民事法律关系;即使借贷过程中存在欺诈或违法行为,亦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可撤销或无效的民事法律关系。(4)从占有的效力看,借贷式诈骗行为人占有被害人财物因欠缺合法根据,属于非法占有。民间借贷的借款人系基于借贷协议占有贷款人的财物,属于合法占有。
区分以上四个方面的关键是看“借款”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认定行为人具有以借贷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核心欺骗行为,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借贷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对“借款”的占有系非法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