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招生“十项严禁”

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无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招生结束后,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禁公办民办学校间混合招生、混合编班、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

严禁义务教育学校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考察、接收简历、招生咨询、网络登记学生信息或擅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收选拔学生;

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竞赛),或采用其考试(竞赛)结果、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严禁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以培训班、校园开放日、夏令营等形式提前摸排登记生源、选拔学生;

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

严禁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或转接手续;

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或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

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

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成绩排名、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严格执行中小学招生纪律,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招生行为。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山西晚报记者 武佳

(责编:褚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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