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vs陆风侵权案历时7年二审判了,“路虎”为取证买了一辆“陆风”......
一、2021年5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路虎与陆风著作权侵权纠纷【(2019)京73民终2034号】、不正当竞争纠纷【(2019)京73民终2033号】两案,分别作出终审判决。📖📖
不正当竞争案,维持北京朝阳法院(2016)京0105民初10383号民事判决中关于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150万两项,并判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著作权侵权案,维持北京朝阳法院(2016)京0105民初10384号民事判决。
二、故事可以追溯到七年前。
2014年7月25日,捷豹路虎公司向江铃陆风公司发送律师函,认为其即将发布的“陆风X7”汽车外观与“揽胜极光”汽车外观非常近似,侵害了捷豹路虎公司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4年11月,陆风X7车型于广州车展上首次亮相,因与路虎揽胜极光高度雷同的外观造型引发关注。
2015年7月,路虎公司证据保全,在公证处见证下购买了一辆“陆风X7”【见(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832号、第18083号、第18084号、第24230号公证书】。
没错,购物取证,路虎买了一辆陆风汽车🚗
然后,路虎起诉陆风侵权。
一审立案,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被拆解。
著作权案:
(2016)京0105民初10383号;
不正当竞争案:
(2016)京0105民初10384号案。
三、花开三朵,再表一枝。🌺🌺🌺
还有关联的专利无效宣告案。
江铃陆风专利号201330528226.5(六面图):
捷豹路虎专利号2011304364593(六面图)
最终,两家的外观专利都无效了。😂
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7406号再审维持(2018)京行终4169号二审判决书。
四、法院为什么认定著作权不侵权
(一)关于路虎主张著作权的权利基础:
路虎认为“揽胜极光”汽车外观所体现的独创性包括以下五点:
1.下压式车顶,即以车顶自车身A柱为最高点,自该顶点至汽车尾部以一条直线明显向下倾斜,车顶轮廓线近乎平直,形成车顶倾斜下压的视觉效果。车顶线与四个立柱形成的特定线条和角度比例关系,与侧窗下沿线配合形成特定角度和长度比例关系;
2.悬浮式车顶,即对车身的全部立柱进行配色,将车顶整体与车身区隔开来,给人以车顶看似悬浮在车身之上的视觉效果,三个尺寸递减的斜式车窗,三个侧车窗的直线型非规则形状,车顶具有一个明显棱角的边缘,由车顶线、前车窗、后车窗以及车窗下沿线围合成楔形结构;
3.上扬的特征线条,即由环绕车体的车窗下沿轮廓线、环绕车体的上扬线条以及裙线构成,三线逐渐上扬,与下压车顶线向车尾方向收敛,形成侧窗前宽后窄的楔形造型;
4.蚌壳式发动机盖,即发动机盖设计为蚌壳型发动机罩下沿位于车身侧面,并与翼子板的弧形隆起线条具有重合的弧线线条,与车体下部如同蚌壳一样扣合成一体,形成宽大的前脸;
5.整车轮廓造型,即独特的车窗与车身比例以及车身外轮廓线,形成兼具硬朗感和运动感的整车造型具体包括窄小的车身厢体以及宽大的轮拱,以形成较矮的车身高度,以及宽大的车身宽度;前后窗高度与车身高度的比例;侧窗下沿线划分的上下区域的比例;短小的前悬和后悬;汽车前脸、尾部的整体;侧面车身腰线以上位置的外轮廓线。
(二)关于实用艺术品: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实用艺术品”这一作品类型,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将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的一种特殊类型加以评判,因此,“实用艺术品”至少应符合一般美术作品对独创性的要求,其艺术造型部分的独创性应达到能体现出作者独特的创造力和个性化表达的审美高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朝阳法院的认定予以认可: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界定为具有实际用途、实用性与艺术性能够相互分离、富有审美并具有较高艺术高度的艺术作品。”
(三)关于路虎是否属于实用艺术作品?
北京高院(2018)京行终4169号无效宣告案二审行政判决认为,汽车的整体立体形状和各个组成部件的布局均存在较大的设计空间.....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路虎“揽胜极光”汽车外观的五点独创性设计系基于功能性作用的实现。
北京朝阳法院认为,“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在线条、色彩、造型等方面虽一定程度上融入了设计者对美感的追求,但相比于普通的汽车外观,这些具体表达仍不足以达到美术作品独创性的最低要求,一般公众更多地将其视为工业产品而非艺术作品。因此,路虎“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在整体上未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艺术创作高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同样认为,“揽胜极光”汽车外观未达到美术作品应具备的独创性的标准,因此不构成美术作品,当然也就不属于实用艺术作品。
鉴于路虎揽胜极光汽车的外观,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美术作品,自然也不属于实用艺术作品,当然也就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五、路虎取证的不正当竞争事实
2015年8月,路虎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查看“人民网”“苏车网”“太平洋汽车网”等网站刊载关于评论“陆风X7”汽车与“揽胜极光”汽车外观的文章。
其中,“联盟星空-汽车频道”网站显示“如今陆风X7在外形上酷似揽胜极光,咋一看真的'李逵李鬼分不清’”。
“人民网”显示“记者从陆风汽车官方获悉,陆风X7车型……自亮相以来,因为外形与捷豹路虎揽胜极光车型过于相似,被称作'最强克隆版极光’”。
“苏车网”显示“一些淘宝卖家可提供陆风X7的改装服务,陆风X7变身路虎仅需百元……几乎是一场预谋已久的抄袭”。
“太平洋汽车网”显示“以假乱真陆风X7静态对比路虎揽胜极光”为题的报道。
“网易河北”网站显示“陆风X7广州车展亮相大量借鉴路虎揽胜极光”。
“环球网”汽车频道显示有“陆风新款SUV被指抄袭路虎极光......”。
“搜狐汽车”网站显示“撞脸哪家最强,陆风X7对比路虎揽胜极光......”。
“易车”网站显示“这看脸的世界没救了,陆风路虎傻傻分不清”。
2016年3月,路虎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登录“今日头条”网站,查看相关文章。
题为“据说买完比较后悔的5款车”......陆风X7竟然还能月销6、7千辆左右,让开正牌极光的车主出去都没啥面子”。
题为“最尴尬的事情终于发生了,路虎极光撞上陆风X7”的文章显示“由于陆风X7的外观高度相似路虎极光,两车事故引发网友热议:现场滴血认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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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日,网友“建美伴我行”发布题为“哇,一台极光,哇,又一台极光”的帖子,内附大量其改装陆风X7的照片。
2015年12月15日,网友“六色彩虹6541”发布题为“陆风X7改装集合照片”的帖子。该贴下方网友“qichezhijialinshi”评论:“最后一张图车标不恰当,明明都是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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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陆风的部分反驳
2016年6月23日,江铃公司分别针对“选车网”“百度汽车”“第一汽车网”“太平洋汽车网”等发出律师函,要求删除“陆风抄袭路虎”相关言论。
江铃公司提交“陆风X7”汽车的设计说明、2012年4月12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的外观造型评审纪要、造型进展回顾和设计稿件,显示“陆风X7车型以陆风X5平台为基础,更多的借鉴X5、X8的造型语言,更多的运用硬朗、横向的造型特征元素”。
江铃公司提交了若干用以证明“揽胜极光”车型仅具有实用功能的论文,该组证据显示“楔形造型能有效地克服升力,改善汽车行驶稳定性”“增加棱线有利于提升抗凹性能”。
江铃公司还提交“陆风X7”汽车所获荣誉,包括:
2015车讯互联·车讯网年度SUV奖杯🏆、
2015中国汽车年度盛典“年度品质SUV”奖杯🏆、
新浪汽车主办的2015年度最佳人气SUV奖🏆。
七、外观专利无效,路虎是否滥用诉权
陆风称路虎外观专利已被无效,仍起诉不正当竞争是滥用诉权。
朝阳法院认为,“一物一权”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非泛指所有民事权利。相反,在满足不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同一汽车外观并非仅为一项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具有存在多项知识产权重叠的可能,例如著作权、特有商品装潢、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不同权利在保护范围、所保护的法益、保护条件等方面并不相同,多种权利并行不悖,当事人有权基于不同的权利基础提起多个诉讼。
针对同一保护客体而言,当其中一项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无效或保护期届满后,不当然意味着权利人同时丧失其他权利。故路虎公司在“揽胜极光”汽车外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无效后,仍有权就“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分别依据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寻求救济。
八、路虎“揽胜极光”车型是否属于具有显著性并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提字第16号裁定书中指出:
“商品的装潢的字面含义是指商品的装饰,它起着美化商品的作用。一般而言,凡是具有美化商品作用、外部可视的装饰,都属于装潢。
在外延上,商品的装潢一般可以分为如下两种类型:
一类是文字图案类装潢,即外在于商品之上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另一类是形状构造类装潢,即内在于物品之中,属于物品本体但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外观构造,但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形状、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除外......”
朝阳法院认为,无论是文字图案类装潢还是形状构造类装潢,其之所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不在于其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而在于该装潢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通过对商品装潢的保护,能够制止市场混淆行为,防止消费者对不同经营者经营的同类商品产生混淆误认,从而保护该商品装潢上凝结的经营者商誉。根据......在“揽胜极光”汽车形状装潢与捷豹路虎公司分离时,相关公众依然认为使用“揽胜极光”汽车形状装潢的汽车属于路虎汽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路虎主张的“揽胜极光”汽车外观五个设计特点整体上具有区别于一般汽车外观常见设计的特征,具有商品装潢应有的显著性。而且,路虎公司所举证据可显示出,在“揽胜极光”汽车形状装潢与捷豹路虎公司分离时,相关公众依然将使用“揽胜极光”汽车形状装潢的汽车认为属于捷豹路虎公司出品。可见,“揽胜极光”汽车形状装潢已经具有显著性,且与捷豹路虎公司建立起稳定的市场联系。
因此,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捷豹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汽车形状装潢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捷豹路虎公司的特定型号汽车商品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涉案“揽胜极光”车型外观作为形状装潢,属于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九、“陆风X7”是否使用了路虎“揽胜极光”的装潢
经现场勘验,路虎品牌的“揽胜极光”实车与捷豹路虎公司主张权利的、于2010年12月20日公布的“揽胜极光”形状装潢的照片相比,二者在外观上相同,在捷豹路虎公司主张的五个设计特点上完全一致。
实车对比,两者在车身比例、车身上半部分侧面外轮廓、侧面线条及主要特征线,以及前、后面外轮廓、部件位置关系及主要线条的分割等方面均基本相同,两者呈现的三维立体形状和整体造型基本相同。
“陆风X7”汽车实车在悬浮式车顶、下压式车顶、上扬特征线条、发动机盖、整车轮廓细节方面,均与“揽胜极光”实车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法院最终认定陆风X7”汽车使用了路虎“揽胜极光”汽车的装潢。
“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捷豹路虎公司及江铃公司提供的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引起了市场混淆,损害了路虎的合法利益和商业信誉。”
十、关于赔偿损失
路虎主张 ,“全国汽车市场研究会”网站统计“2015年国内内资整车企业行业销售利润为9.5%”,江铃公司官方网站显示“陆风X7”汽车价位分别为12.98万元、13.98万元、14.78万元;“2015年8月5日预售订单6045辆,截止九月初订单突破1.6万台”“2016年1月单月销量8008辆”“每月订单平均增幅在1.2万台左右”。
北京朝阳法院认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参考“全国汽车市场研究会”网站统计的2015年国内内资整车企业行业销售利润、江铃公司官方网站公布的销售数据及最低单价,仅至2015年9月初江铃公司因被控侵权行为获利计算为:
16000(台)×9.5%×12.98(万元)=19729.6万元。
嗯,1.97亿,四舍五入2个小目标了
故一审法院对路虎提出的1273275.655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和226724.345元合理支出全额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参考数据并非针对涉案侵权产品的专门数据,不能用于直接推断江铃汽车的获利情形。但,一审法院依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确定经济损失的数额并无不当,遂予以维持。
故事到这里,基本可以确定,本田赔偿双环1600万的故事,不会重演了。
(本田vs双环)
“陆风路虎,傻傻分不清楚”?
经此一役三案,应该分清了吧
最后,照例留个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