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8 每日一税】火眼金睛辨虚开

【20210128   每日一税】

火眼金睛辨虚开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480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日,每日一税在M公司调研,该公司财务埋怨:明明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又给我公司开具专票?每日一税一看,该票涉嫌虚开,建议M公司退回发票重开。现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近日,每日一税在M公司调研,突然听到该公司财务喃喃自语埋怨——明明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又给我公司开具专票?

出于好奇,每日一税就看了看这张发票(如下图)。

不看则罢,一看大惊,赶紧让该公司财务与开票方财务交涉,将该票退回重开。

为什么呢?因为该票涉嫌虚开或者误开。

每日一税是怎么快速辨别该票涉嫌虚开呢?读者可暂停30秒,想想每日一税是怎么判断的,再往下看。

该发票票面注明:白酒数量46件,单价62.56元/件,总价3,252.00元,1件白酒是6瓶500ml。换句话说,根据发票信息反映的业务是:花3,252.00元买了276瓶酒,每瓶酒大约是10.43元。

可是,以每日一税与M公司多年了解来看,M公司从来没有用这么便宜的酒招待客户呀?

难道是M公司... ...?

向M公司财务小妹询问:原来M公司刚从酒类销售公司购买了1件酒,总价3,252.00元。M公司已经收到白酒,正准备凭票报销给销售方付款。

问题就清楚了,酒类销售公司要么涉嫌虚开发票,要么是酒类销售公司不小心将数量由1件误开成46件了。

因此,每日一税建议M公司转告酒类销售公司,即使酒类销售公司不小心将数量由1件误开成46件,事实上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根据税法规定,存在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的极大风险;M公司不得作为进项抵扣销项,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虽然M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抵扣进项,但存在多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

第一条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句话:有货物购销,但为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M公司存在被税局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极大风险。

最后,M公司与酒类销售公司沟通,原来是酒类销售公司不小心将将数量由1件误开成46件,请M公司退回发票重开。

然后请读者思考:M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酒类销售公司给M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是否属于税收违法行为呢?后果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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