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员工办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个在民营企业工作的朋友问:公司不给我办住房公积金,怎么办?公司这样做是违规了还是违法了?可以投诉吗?可以走法律程序吗?
一个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朋友(非编制员工,是聘用人员)问:单位不给我办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目前国家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没有制定相应法令,但是出台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有它“强制性”的作用。
现行的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由1999年4月3日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重新修订的。
《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条例》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设立后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法律法规的哪一种?行政法规。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的。
行政法规本身就属于大法律的范畴,是法的一种。也就是说,行政法规本身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有律师认为,《条例》有4个特性: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文中相关内容来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媒体公开报道的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