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评丨鲁山检察介入强奸案调解,还存在另一种可能
昨日,河南鲁山检察院因一起初中生强奸案上了头条,原因是其官方账号发文宣称“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引发社会大量争议。
观察发现,针对这次鲁山检察的自我宣传,舆论表达出了近乎一致的质疑和愤慨,“强奸是重大刑事案件怎能和解”“检察院有没有想过被害人感受”等等批评声音不断出现,且已有网民认为涉事检察院可能存在“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已经对涉事检察院乃至整个检察系统的舆论形象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分析认为,目前事件还处于信息引爆阶段,“和解是整个刑案的和解,还是刑案民事部分的和解”等关键信息的线上展现还不是非常充分,存在舆论误解可能,需要当地检察院尽快通过官方账号等方式同步更新,否则一旦公众判断形成,将很难澄清和改变。
从鲁山检察主动发布案件情况看,我认为部分网民认为检察院存在“故意偏私”帮助被告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其一,从心理学上讲,信息发布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会不自觉地存在“避害心理”,即主观上不会主动发布与己不利的信息,以此案为例,该案件为河南鲁山检察院官方账号主动发布,如果其存在“故意偏私”等有违法律的行为,作为发布主体(尤其是公检法),是不会愚蠢到自揭家丑,这与媒体爆料后的被动发布有着本质区别。其二,细读《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全文就会发现,该文从头到尾,大到文章主旨段落,小到拍照留念,更像是涉事检察院把这起案件的调解当成了一起“了不起”的创新宣传,我敢断定这篇宣传文章的同时,涉事检察院也一定将此事编辑成了内部正面信息报送给了上级检察机关,鲁山检察院应该不会愚蠢到自己把自己的徇私枉法报给上级,希望上级问责纠正。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还存在另一种可能,即该文所述的和解情况,是仅仅针对于该强奸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而非刑事部分。这种可能性要更大一些。
此前,我曾到一些单位讲舆情课,每次都会强调一个概念“互联网背景下宣传已经完全改变,一定要具备感知舆情的能力,否则麻烦总会冷不丁地找上门”。
这次,舆论会得出“强奸案被和解”的判断很正常,鲁山检察院自己要深刻反省,通篇文章从标题的“检察院介入”,到内容大量渲染“王某儿子小赵可怜,值得同情”“终于可以上学了”,无一不是给人以“刑案被和解”“检察院息事宁人”等极度不适的舆论观感。另外,在涉及法律领域的宣传,一定要懂得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做宣传,更何况是强奸案这样重大刑案。
舆论仍在引爆期,当地检察院的处置能力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提升。比如,刚刚据中国之声报道称,少女遭强奸县检察院主持调解“冰释前嫌”,上级检察院:正在调查。我认为,该案作为案件审结后的自我宣传素材,案件的来龙去脉应该非常熟悉,这时使用“正在调查”并不合适,还会引发“反效果”。
应当指出,因事后宣传问题引发的负面热点回应,要与火灾、杀人等突发事件的回应有所区别。突发事件属于“进行时”,信息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使用“正在调查中”这样的表述是严谨且合适的,而此案是“过去时”,如果舆论确因案件信息呈现不充分、法律知识了解不全面引发的“误会性”负面舆情,应当第一时间以“补充关键信息”的方式进行回应。
经过近期多起事件,我越发感觉到互联网背景下的宣传能力素养提升及舆情意识建立已迫在眉睫。
所以,打个小广告,还不赶紧订阅@墩墩舆情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