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辞任信:有人冒称普华永道员工修改回函地址,涉嫌干扰函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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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控制审计成本并减少公司费用开支,也为了便于通过A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经公司与罗兵咸永道的友好协商,罗兵咸永道已辞任公司核数师。审核委员会推荐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核数师。
普华永道辞职信
我们于2020年12月25日获贵公司财务总监张志钦先生告知,贵公司董事会已通过决议要求我们考虑辞任贵公司核数师。现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特此作出通知,我们自本函件日起辞任贵公司核数师一职。
贵公司在2020年6月12日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确定委聘我们为外部审计师。考虑到贵公司筹划中的资本市场交易的安排,我们与贵公司商议决定对贵公司2020年6月30日的部分往来余额及相关交易额执行函证程序。我们在执行该等程序的过程中注意到若干需向贵公司管理层汇报的情况/问题,并于2020年10月27日致函贵公司管理层汇报了以下事项,但截止本函件日管理层未向我们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及解释,其中包括:
(一)我们在致电某一被函证单位的联系人催收回函时获知,有冒称我们员工的不明人士于发函后两次致电该联系人涉嫌干扰函证过程。我们后续发现该回函的快递派件地址已被修改至贵公司并于贵公司被签收,而至本信函日我们仍未收到该回函件。另外该被函证单位联系人也向我们口头表示其回函结果为信息不符;
(二)就某一份函证,贵公司前后两次提供的发函地址和联系方式均存在无法与被函证单位相关人员核实确认的情况;
(三)我们就两份已收到对方确认函证内容无异的回函的跟进确认过程中发生被函证单位的财务部人员表示并未收到及处理过我们寄发的询证函的情况;
(四)由于存在贵公司已提供的个别被函证单位联系人难以核实等情况,我们仍有部分函证因需进一步核实寄发信息而尚未发出
(五)仍有多封函证已经发出尚未收回或尚未寄出;已收到回函的函证中,有若干回函尚待贵公司提供分析数据及解释以进一步核实跟进。
我们于2020年12月25日获告知贵公司董事会已通过决议要求我们考虑辞任贵公司核数师。鉴于我们目前尚无法就上述事项取得进一步的解释及证据并合理估计后续完成工作所需的时间,我们同意辞任 贵公司核数师一职,并自本函件日起生效。
公司澄清
(一)我们在致电某一被函证单位的联系人催收回函时获知,有冒称我们员工的不明人士于发函后两次致电该联系人涉嫌干扰函证过程。我们后续发现该回函的快递派件地址已被修改至贵公司并于贵公司被签收,而至本信函日我们仍未收到该回函件。另外该被函证单位联系人也向我们口头表示其回函结果为信息不符;
公司澄清:
就该单位的函证情况,本公司为配合罗兵咸永道进行函证程序,在罗兵咸永道与函证联系人沟通的同时,安排本公司员工与函证联系人进行了联系,且沟通过程中一直表明其是爱得威员工的身份。公司管理层亦对该员工进行询问,该员工确认在与函证联系人沟通过程中,没有冒称罗兵咸永道员工。公司管理层亦认为,公司员工没有冒称罗兵咸永道员工之必要。因为执行函证程序期间,包括本公司与罗兵咸永道员工在内的多个联系人均多次与函证单位联系人进行沟通,可能造成函证联系人的混淆身份。
本公司员工与函证联系人沟通得知,函证联系人已寄出未盖章的回函,根据罗兵咸永道要求,未盖章回函不属于有效回函。公司员工在进一步与函证联系人沟通过程中,因函证联系人感觉执行函证程序比较麻烦,最终函证收件地址修改为公司地址,由本公司自行安排后续事项。
在收到函证联系人的函件后,公司打开查看,确认其系询证函回函,函件上未加盖函证单位的公章。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公司代表已与第三方律师及其他会计师代表前往该函证单位所在地,但函证单位联系人以「项目完成后,已不在相关岗位就职」为由,并未接受当面访谈。
(二)就某一份函证,贵公司前后两次提供的发函地址和联系方式均存在无法与被函证单位相关人员核实确认的情况;
公司澄清:
有关项目函证涉及被函证单位的广州及南京两家分公司,本公司提供的广州分公司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及地址,由罗兵咸永道通过公开途径核实确认后,如常向其发出了函证。其函证联系人在收到函件后回馈:所涉及的其中一个合同不是广州分公司而是南京分公司分管。因此函证改为发给南京分公司,而罗兵咸永道回馈南京分公司的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无法验证,本公司认为这只是源于南京分公司公开电话暂未拨打通而导致的暂时无法验证,因此本公司仍向罗兵咸永道提供了此南京分公司联系人信息和地址。
罗兵咸永道在此次本公司提供信息后未再回馈是否存在无法验证之情况,并将函证寄至其从函证单位直接取得的某联系人处。
(三)我们就两份已收到对方确认函证内容无异的回函的跟进确认过程中发生被函证单位的财务部人员表示并未收到及处理过我们寄发的询证函的情况;
公司澄清:
公司于前期已应罗兵咸永道之请,与罗兵咸永道的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此两家被函证单位的办公地点进行现场接洽函证事宜。罗兵咸永道并未对此表示异议。及后,此两家被函证单位亦对有关函证进行了回函。至于辞职信中提及的被函证单位总部财务部未收到及处理过有关函证一事,基于客观条件,本公司并不知悉该事件、无法核实此信息回馈的真实度、无权干涉该单位的内部工作流程难以探究此单位是否真实存在「函证必须由总部财务部接收及处理的」内部政策,而且即使此政策存在本公司也无从知晓其内部政策执行的严密性与贯彻力度。
(四)由于存在贵公司已提供的个别被函证单位联系人难以核实等情况,我们仍有部分函证因需进一步核实寄发信息而尚未发出;
公司澄清:
有关提及的个别被函证单位,本公司已向罗兵咸永道提供了可进行公开验证的其函证联系人之联系方式及其地址,并可通过网上公开信息核实此函证联系人的身份为该项目之招标负责人。另,在罗兵咸永道于2020年10月17日回馈该函证单位回函情况为未回函之前,罗兵咸永道于函证工作进展期间的统计表中,均显示为已回函,因此本公司一直认为该客户函证程序已完成,无需继续跟进。就另一宗被函证单位联系人信息难以核实的情况,本公司在此澄清:由于本公司与此被函证单位在过往合作中,曾发生法律纠纷并诉至法院,因此与其就函证的沟通较不顺畅。
对于此等情况,本公司业已向罗兵咸永道说明,并提供相关案件信息予以查阅。基于上述客观条件所限,本公司对于前述的被函证单位之函证联系人的离职情况并不知悉。
(五)仍有多封函证已经发出尚未收回或尚未寄出;已收到回函的函证中,有若干回函尚待贵公司提供分析数据及解释以进一步核实跟进。
公司澄清:
根据罗兵咸永道最近一期于2020年10月17日提供的函证统计数据,已发出101封中,64封函证已回函,仅余2封未能发出函证,其原因各为:(1)其中一家被函证单位是因原来的项目负责人已经离职,难以找到愿意配合的联系人对接函证程序;(2)另一家被函证单位在拒收函证后,本公司一直未能寻觅到此被函证单位中愿配合对接函证程序的联系人。在已收到回函中,如有任何回函需要本公司提供分析数据及解释以进一步核实跟进,本公司将积极配合密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