裙房
石峥嵘:灵活运用、合理处置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的关系,明确适应原则,方能有效解决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计问题!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为同一座建筑,其建筑耐火等级、消防设施要求和高层建筑主体同步,但疏散楼梯、灭火救援等可有所不同。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防火分隔形式,直接影响裙房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要求。
第一章 裙房概念·特点·规范适应原则
一、裙房的定义: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2.1.2)
二、裙房的特点:
1、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而构成同一座建筑。
2、裙房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3、位于高层建筑主体对地面的正投影之外。
三、建筑主体上部突出部分的投影,不影响裙房和主体分界,见图示:
四、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并无特定的防火分隔要求,但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防火分隔形式,将直接影响裙房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要求。
从规范定义上,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均可认为是裙房。
但是,《建规》中关于裙房的所有相关条款和要求,应仅适应于民用建筑的公共建筑,并不适应于工业建筑(厂房、仓库)和汽车库,也不适应于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依《建规》5.4.10、5.4.11处置。
第二章 耐火等级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是一个整体,裙房的耐火等级应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不受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分隔形式影响。
第三章 防火间距
一、在确定裙房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时,通常将建筑的裙房部分等同于单、多层民用建筑,具体要求可参考《建规》:3.4.1、3.5.1、3.5.2、4.2.1、4.3.1、5.2.2等等。
二、与裙房连接的不同高层建筑主体,需视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定防火间距。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整体为一栋建筑,且下部建筑为一体,但上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应按两座不同建筑的要求确定。(5.2.2注6)
示例:一栋建筑有两座高层塔楼,通过裙房相连,这两座塔楼的防火间距应按两座不同的建筑确定,根据《建规》5.2.2要求,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三、带裙房的建筑,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同时满足裙房和主楼的防火间距要求:
示例:带裙房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与一、二耐火等级的丙类高层厂房的防火间距,裙楼和主楼均应满足要求:
四、裙房屋顶洞口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参考《建规》6.3.7的要求处置:
第四章 防火分区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防火分隔形式,影响裙房的防火分区要求。
一、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1、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且相互间的疏散和灭火设施设置均相对独立时,裙房防火分区可按照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建筑的要求确定。
注1:确因功能所需,防火墙上可局部开设洞口,洞口部位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可以采用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也可以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防火墙的A类防火玻璃(仅限于局部洞口),当采用C类防火玻璃时,应增设防护冷却系统保护。
关于防火玻璃,可参专题:
关于防护冷却系统,将另行专题讲述。
注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消防设施应相对独立,关于相对独立的具体要求,后续消防设施有描述 ,下期公众号也有专题发布。
二、如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间未采取上述措施,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
三、示例:
示例1: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没有按以上第一项要求设置防火墙时,裙房部分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建规》表5.3.1的高层民用建筑确定;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按以上第一项要求设置防火墙时,裙房部分的防火分区按《建规》表5.3.1的单、多层民用建筑确定。
示例2: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按以上第一项要求设置防火墙时,裙房部分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按单、多层建筑要求设置。比如:裙房部分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仅设置在裙房的首层,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²。
第五章 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
一、裙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5.5.12)
注:当裙房和高层主体属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属于高层主体的疏散楼梯按高层主体要求确定疏散楼梯形式,裙房部分的疏散楼梯仍可采封闭楼梯间。(也有观点认为,同一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形式应当一致,对于这种观点,应予尊重!)。
二、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具体要求,详见《建规》(5.5.13)
确因功能所需,防火墙上可局部开设洞口,洞口部位不应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可以采用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也可以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防火墙的A类防火玻璃(仅限于局部洞口),当采用C类防火玻璃时,应增设防护冷却系统保护。
关于防火玻璃,可参专题:
关于防护冷却系统,将另行专题讲述。
第六章 安全疏散距离、百人宽度指标
一、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没有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安全疏散距离、百人疏散宽度指标等,均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
二、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建规》并没有对裙房和主体的安全疏散距离、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作出区分,裙房宜按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
特殊情况下,可参考《建规》图示和《建规》实施指南的相关条款:
1 根据《建规》图示(2018版)要求: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疏散宽度指标可按《建规》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2 根据《建规》实施指南要求:当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采用防火墙分隔后,裙房的疏散距离、百人疏散宽度指标均可按相应单、多层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但疏散系统和消防设施应与高层主体各自独立,火灾报警与联动控制仍应集中管理。这时,高层主体与裙房之间的分隔用防火墙上,可以开设甲级防火门(或甲级防火窗),允许局部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隔间等,但不允许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分隔措施。(仅供参考,具体以指南要求为准。)
注:图示和指南应仅供参考,具体应以规范要求准。
第七章 灭火救援
一、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为同一座建筑,消防车道应按规范要求设置。
二、裙房高度不超过24米,裙房本身并不需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裙房不应影响高层建筑主体的灭火救援,高层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7.2.1)。
三、特殊情况下需要利用裙房屋顶或高架桥等作为灭火救援场地或消防车通行时,必须认真核算相应的设计承载力。(7.1.9)
四、与裙房相连的两座或多座高层建筑主体,可按各自需求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注:不同的高层建筑主体,其所属的登高操作场地可相对独立。
第八章 消防电梯
消防员从楼梯攀登的有利登高高度一般不大于23m,裙房部分的高度不超过24米,顶层楼面高度在23米以下,裙房部分可以不设置消防电梯。
特例:设置在裙房的5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要设置消防电梯,详见:《建规》7.3.1
第九章 消防设施
一、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为同一座建筑,裙房的建筑消防设施要求,应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
二、当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采用防火墙分隔,且裙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安全疏散距离、百人宽度指标中的任何一项采取了与高层建筑主体不同的设置要求时,裙房的消防设施应相对独立。
消防设施应相对独立,其目的是减少高层建筑主体和裙房之间的干扰,主要措施:
1、自动喷水、消火栓等灭火设施,裙房和高层建筑主体应采用相对独立的供水回路;
2、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裙房和高层建筑主体不应共用;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裙房和高层建筑主体应采用相对独立的报警联动控制回路。
4、整体的报警联动控制、消防水泵房等,仍为同一系统,并不需要分开设置。
5、关于消防设施相对独立的具体要求,请关注后续专题分解。
第十章 建筑内部装修
裙房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与高层建筑主体一致。
注:除《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5.2.2)
第十一章 其他
一、本文未述及的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参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实施。
二、涉及建筑体积的相关指标要求,比如建筑物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建筑体积要求等,应为包括高层建筑主体、裙房、车库以及地下部分的总体积。(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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