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30万,离婚时,法院判决女方不用返还1分钱,合理吗?
裁判要旨: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案情简介:
原告:俞某,男
被告:孙某,女
俞某与孙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0月5日举行婚礼。男方俞某给了女方彩礼300000元,但其中的200000元由俞某使用,另80000元由孙某使用。俞某将200000元用于餐厅经营,孙某将80000元用于购买女式钻戒1枚、女式金项链1条、女式金手镯1个。俞某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孙某返还彩礼中的100000元和订婚时交付孙某见面礼10000元。
但孙某称不同意返还彩礼,见面礼仅收到5000元左右。俞某还说自己的母亲于婚后给了20000元用于蜜月旅行,孙某也说自己的母亲给了20000元用于蜜月旅行,另外还给了50000元为俞某购买手表,后该款没有实际用于购买手表,但把该笔钱给了俞某。
孙某认为俞某不仅将彩礼210000元花完外,还不断以做生意为由向孙元借款,但究竟用于何处不得而知。孙某对俞某未参与俞某所谓的经营,对是否盈利或亏损一概不知。俞某确认彩礼中的210000元由其用于开办于南长街的餐厅经营。
案例索引: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3194号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30万的巨额彩礼,在离婚时,是否要返还?
裁判意见:
锡山区人民法院:俞某与孙某均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俞某要求与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俞某虽要求返还彩礼100000元和见面礼10000元,但考虑到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曾经共同生活,并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法院对俞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注:该条在民法典解释中依然适用)
本案中,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婚后共同生活了一年左右的时间,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俞某上诉以双方并未有实质性的共同生活为由要求返还彩礼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观点:
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8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本案中,俞某与孙某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共同生活了一年,这个时间并不算短,所以,俞某上诉称双方并没有实质性的共同生活,与事实相悖,也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也很难搜集到证据证明双方并未有实质性的共同生活,所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当然,上述规定中的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这个“较短”,应该怎样来理解?恐怕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见解,一个月的时间算短,还是三五个月的时间算短呢?作为男方来讲,希望这个“短”的时间越长越好,比如本案,如果法院认定一年的时间算是“较短”,那可能就会判决女方返还彩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