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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天津税务”,6月17日推送了一篇《【税务护苗行动】纳税人反映热点问题(二)——企业所得税》。有人认为,企业支付的这部分隔离费用,需要作为企业的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一、这种隔离,是当地人民政府出于“新冠”疫情防控的需要,而采取的防疫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地方人民政府为了有效控制疫情传播,对从疫情风险等级较高区域进入本区域的人员,一律采取定点集中隔离若干天的措施,而不管隔离对象是否是健康人士,还是无症状病毒携带者,或者是还处于潜伏期的未发病的人。二、企业要想复工复产,就需要员工。而从外地返回的员工,就必须遵守政府法令进行强制隔离。也就是员工进行隔离是企业下一步复工复产的必要环节程序。企业因此而不得不发生的费用,怎么就成了员工的福利费了呢?企业的福利费,有非要发生不可的吗?三、集中隔离,对被隔离的员工而言,他们获得了什么?对他们的卫生保健有好处吗?就其个人而言,没有。须知,隔离,不是治疗。隔离是地方人民政府为了防止不可预知的病毒传播而采取的防控措施,是公共卫生防疫措施,不是(对隔离人员的)卫生保健治疗措施。那么,由此发生的费用(住宿费和餐费),怎么能算员工的福利费呢?四、我们平日所说的福利费,无论是实物形式还是货币形式,多数的员工是愿意得还是拒绝得到?那么这项隔离呢?员工是愿意,还是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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