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微波曾经和财税老斯基@大连金sir关心过一个涉农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非农产品生产者)在3月1日之后按照1%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怎么计算?金sir和财税微波都认为,应该是按9%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用来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还可以加计扣除1%。但有专业人士认为不可,只能按1%计算进项税额。理由是财税〔2017〕37号规定的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才能够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适用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税微波就此问题曾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向上海市税务局咨询。上海市税务局在财税微波提交留言的第三天电话回复财税微波,说是,按照9%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财税微波听了挺高兴。但电话刚放下,又响了起来,还是上海市税务局打过来的,还是刚才和财税微波通话的那个人。他说,总局明确,不能按9%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只能按票面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即1%)。财税微波感觉这种说法没有道理,还和这位人士讲了争了半天,结果那人说是总局的态度,但他愿意把我的想法,通过他的渠道向总局反映。
在此之前,财税微波曾在两会期写了一篇文章,呼吁应该允许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有关部门顾虑两会期社会稳定需要,通过财税微波任职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找到财税微波,要求财税微波删除了。
财税微波不想放弃对这个问题的追问,于是将文章略加修改后,在5月27日重新推送《这种情况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有必要明确一下》。
我们认为,如果不允许纳税人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适用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只允许自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非自产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按照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客户是一定会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降价的。因为相差了含税总价*7.75%的金额,可不是一笔小数字,可能企业的纯利润都没有这么多。
从财政部 税务总局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的要求,发布的13号公告政策制定初衷来看,不应该给小规模纳税人造成困扰。允许从小规模纳税人处收到1%征收率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票面金额*扣除率抵扣,应该是符合政策本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