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财税(2018)54号
本文发出之后,经德新兄善意提醒,修改后重发。
像德新兄这样的哥们,可遇不可求。
今天,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上挂出了一份文件,叫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文件写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究竟有哪些行业能适用这份文件,可能有人还在争论。我先不管这个,我给大家看个博士的善意提醒。
文件发出后,何广涛博士朋友圈发出一文,提醒大家莫忘记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截图如下。
不才根据何博士提醒,试举浅例如下。
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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