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喊你回家学标准!!!
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喊你回家学标准!!!
最近,机器、设备,或机器设备,或固定资产几个词火了起来。
为什么呢?
还是先来学习文件吧!
这份财税(2018)54号文中,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设备、器具,文件中说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可是,外购的中央空调、电梯,是不是属于设备、器具,大家意见不一。而我因为认为是属于设备,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而被人骂作“流氓”。(详见敝公众号财税微波我对财税(2018)54号文的理解是“流氓理解”?)
好不容易,两个月了,关于设备到底是什么的争纷平息了一些。大家开始关注其他问题了,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一个公告。
公告标题看来,应该主要是谈中外合作办学增值税的征管的。可是,这份公告最引人眼球的,却是第六条。
你不谈中外合作办学增值税吗?怎么又扯起来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了?还分什么“自产”和“外购”的机器设备。
这份公告,又一次引爆了大家关于“设备”到底是什么的争论。
比如,我很尊重的段文涛老师,就在他的公众号发文问,“机器设备”究竟为何物?段老师并提醒大家,“还得有个权威的解释为好。否则,实务中税企争议不少。”(详见微信公众号 税海涛声 “机器设备”究竟为何物?)
其实,段老师的话,说出我们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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