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阶段的律师阅卷权

文/金尘

关于律师在刑事案件申诉阶段阅卷权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阅卷难也是司法实践中律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遇到的重大难题。阅卷难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档案部门在办案机关审查决定立案之前不允许律师阅卷,二是档案部门只允许阅审判卷而不允许阅侦查卷。

笔者很少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此前唯一的一件故意伤害申诉案也是由当事人和前任律师提供了卷宗,直到最近办理一起陈年旧案,才发现此类案件会存在阅卷难题。相对的,在民事申诉案件中,因为证据均系案件双方当事人保有和提交,经过一审、二审,当事人已经持有全案相关证据,申请再审也无需进行调档。由此可见,刑事申诉案件的阅卷难问题是比较独特的。

其根源在于,现行法律、规范并无保障律师在刑事申诉阶段阅卷权的明确规定,导致律师主张阅卷权时缺乏直接有效的依据。律师只能通过寻找其它规范进行佐证,尝试与档案部门、机关进行沟通。

一、档案部门不允许阅卷的理由和依据

1、以未经审查立案为由不允许阅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司发[2015]14号)第十四条规定,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这一规定本意是保障律师办理刑事申诉、抗诉案件时的阅卷权利。但是在实践中,档案部门、机关通常会以该规定为由,认为只有经过检察院、法院审查立案后,辩护律师才可以持手续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只允许阅审判卷正卷,不允许阅侦查卷

律师持当事人委托手续到档案部门查档、阅卷,通常是到法院档案部门。有时,法院档案部门也会同意律师阅卷,但经常只允许律师查阅审判卷正卷,而不同意律师查阅公安侦查卷宗。其理由如下:

(1)当事人及律师只能查阅正卷

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号)第十六条规定,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9月15日发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答复》(法办[2005]415号)明确指出,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正卷。

因此,档案部门通常认为,当事人及律师虽可以查阅刑事案件卷宗,但只能查阅正卷。这里的正卷指审判卷正卷,不包括副卷。副卷主要是办案机关内部材料。

(2)正卷不包括侦查卷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2月24日颁布并实施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十一条: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5)送达起诉书笔录;(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11)退回补充侦查函及补充侦查材料;(12)撤诉书;(14)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4)赃、证物鉴定结论;(15)审问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18)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9)开庭公告底稿;(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司法建议书;(25)提押票;(26)抗诉书;(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2)备考表;(33)证物袋;(34)卷底。

因此,法院档案部门根据以上规定,认为刑事档案中的“正卷”不包含公安侦查卷宗。事实上,在法院档案的归档案卷中,正卷、副卷、侦查卷也是分开的。档案部门一般只给刑事申诉案件律师查阅正卷。

(3)律师查阅公安侦查卷宗、检察卷宗应经公安、检察机关批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卷宗查阅范围的答复》(浙高法[2012]60号)中回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已结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查阅复印刑事档案材料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案件被告人及其委托律师可以查阅和复印法院公开审理的刑事诉讼卷宗正卷中的起诉书、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等内容及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二、刑事诉讼卷宗中的法院调查材料和死刑案件中与执行命令有关的材料属不宜公开的内容,不予查阅;三、公安侦查卷宗、检察卷宗仅对公安、检察部门开放查阅,被告人及其委托律师确需查阅的,应当经上述部门批准同意。以上三项,请参照执行。另,因刑事卷宗正卷内可能有不宜公开的材料(如证人情况、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等),在对外查阅刑事卷宗正卷时,应认真检查,根据卷内材料,严格把关,防止出现差错。

上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明确了在浙江各级法院,律师仅能查阅正卷中适宜公开的内容,对于公安侦查卷宗、检察卷宗,应当经公安、检察机关同意方能查阅。

3、只允许摘抄、复制结论性材料,其它均不允许复制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法[办]发〔1991〕46号)第十六条规定,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因此,部分档案管理部门根据上述规定认为,律师除了判决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它材料未经批准均不能摘抄和复制。

二、律师争取阅卷的理由和依据

1、2017年意见要求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

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出台的《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第九条规定,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

《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出台于2017年,晚于2015年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只是明确了辩护律师在申诉案件、抗诉案件经审查决定立案后的阅卷权,但并未否定辩护律师在审查立案前的阅卷权。而且,《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作为最新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保障申诉案件律师的阅卷权,并未区分审查立案之前与之后。因此,档案部分应当遵循该最新意见的规定和精神,保障律师在申诉案件审查立案前的阅卷权,本质上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2、申诉案件律师有权查阅侦查卷

如前文所述,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律师持委托手续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但法院通常认为这里的“正卷”不包括侦查卷,或者说不包括证据材料。

对此,李长青律师指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的附件1《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第八条诉讼文书正卷材料第(9)项,明确诉讼文书正卷为:调查、询问、讯问笔录、调查取证材料。因为该立卷规范并未区分案件的类型,没有对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进行分类。因此其对材料的描述是笼统的、概括的。此处的调查、询问、讯问笔录、调查取证材料,在刑事案件中显然就指代侦查卷和证据材料,特别是明确列举了调查、询问、讯问笔录。因此,律师办理申诉案件有权查阅刑事诉讼的侦查卷。

3、律师可以复制所查阅的材料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制所查阅的档案材料。经批准复制的材料,由档案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人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用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上述规定系2013年出台的,而《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是1991年的老规定。根据新规优于旧规的原则,律师查阅和复制档案应当依据2013年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虽然该规定只是明确律师“可以申请”复制查阅的材料,但相较于旧规,明显原则上已经允许律师复制。而且,根据《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保障律师办理申诉案件阅卷权的要求,法院、检察院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同意律师的复制要求。

4、阅卷是律师申请案件再审审查的基础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无论是审查起诉、一审、二审,还是申诉阶段,均以阅卷为工作基础。律师不查阅、研究案件的证据材料,难以对案件事实形成准确认识,无法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作出判断,进而无法撰写再审申请书、辩护意见。刑事申诉案件对阅卷的需求度更高,因为案件经过判决生效,启动再审程序或改判难度极大,要求律师必须仔细、反复研究案件材料。如果无法保障律师再审审查立案前的阅卷权,刑事申诉将难上加难。

三、律师办理申诉案件阅卷的实践路径

在实务中,笔者认为有四种获取案件卷宗的路径供尝试。

1、向前任辩护律师索要卷宗

刑事申诉案件至少经过了审查起诉和一审两个阶段,一般均有律师辩护。在如今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理念下,更是如此。因此,最简单便捷的方法就是联系案件此前的辩护律师,请其提供案件卷宗。全国律协2017年印发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四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在后任律师出示委托手续后,前任律师一般会予以配合。但也有前任律师不配合或遗失卷宗的例外情况。

2、持委托手续到档案部门阅卷

如通过前任律师无法获得案件卷宗,律师只能尝试持手续直接到档案部门调档、阅卷。鉴于各地各级法院、检察院在实践中的尺度把握并不一致,因此律师如遇到通情达理的档案部门或办事人员,有时可以直接持手续阅到全部卷宗,包括侦查卷。这需要“碰运气”。

3、以上述规范为依据沟通争取

如档案部门主张再审审查立案前不允许阅卷或不允许阅侦查卷,律师只能以前文所述之依据、理由据理力争、积极沟通,争取说服档案部门同意阅卷。必要时,律师也可向法院、检察院领导反映情况,争取理解。

4、审查立案后再阅卷

如前述方式、路径均无效果,则律师被迫只能先根据现有材料申请再审审查,等办案机关对再审审查决定立案后再尽快阅卷,补充和完善申请文书、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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