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问题的法律维度

一、法条分析

如果我们把一个法条拆解了,它的大致可以分为立法宗旨(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内容概括——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四个部分。

我们一个一个来说其中每一部分可能涉及的注意点:

1. 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是立法者对法律关系客体态度的真实反映,表明立法者通过立法想要表达的目标,通常在目的条款中以立法目的形式表现出来。法律适用时往往遵循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立法宗旨的规则和顺序,立法宗旨是立法者最抽象、最概括性思维的体现,是对法律制定的宏观概括,起到提纲挈领以及导向指引的作用。

立法宗旨可以从科学性、法律用语的概念、词语的顺序(往往体现着价值位阶的选择)等方面加以考虑。

2. 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则要考虑是否与立法的宗旨相统一,是否脱离了指导思想,是否具有可行性。

3. 条文内容

(1)具体关注法条的设计涉及了哪几类主体

(2)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如何

(3)词语概念外延、内涵是否周密

4. 法律后果及责任

是否配置了责任

责任配置是否合理

5. 法条的宏观层面

(1)法律体系统一、衔接问题(本法条的设计是否违背了上位法、基本法)

(2)本法条的设计是否与其他法律存在矛盾、冲突

(3)配套的法律法规是否健全,能否与其共同作用

(4)法条的规定是否达到了完备、考虑到了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与利益诉求

二、影响、措施类

这两种问题的答题角度基本上是对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的评价。首先确定主体;其次看主体代表的职能与权利义务配置关系。

1.立法机关(立法角度)

同上。一般就是科学立法,立法宗旨(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内容概括——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各环节完备、科学。

2.行政机关(执政角度)

(1)权利方面

政策制定权,政策的指导思想、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如何?是否与相关法律相违背?

行政手段,是否怠于行使、滥用、不作为?程序是否合法?

(2)义务

义务履行状况。保护、维护、监督、审查义务是否履行

惩戒机制。是否设立了追责、问责、监督机制、配置了罚则

3. 司法机关(司法角度)

(1)程序正义

(2)实体正义

(3)司法审查制度

(4)法律救济途径

(5)追责、监督机制

(6)自由裁量权

(7)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4. 其他主体(公众角度)

主要涉及观念的转变、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等问题。

(1)公民

(2)企业

(3)社会组织

三、法律人如何看待、参与社会热点事件的讨论?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总结我认为可以是,在充分、全面地了解了整个事件的前提下,对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判断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进行逆向反观。参与热点事件讨论的思考路径我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展开。

第一,让“新闻飞一会”。当一个热点事件起初被报道时,其真实性、全面性不足,此时不宜马上发表意见与评论。让新闻飞一会,等一个比较全面、详实、真实的报道。

第二,进行合法性判断。之所以先进性合法性判断是因为道德评判标准具有多元化,标准具有不确定性。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千个人可能有一千个内心的道德标准,且自认为颠破不破。而法律具有确定性并闪烁着理性之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由往往更具说服力。以纷繁复杂的道德标准与虚无缥缈的自我理论来对抗严谨的合法性层面的价值判断总是显得苍白无力、无理无据。此外,道德判断还容易被人曲解,授人以柄,给自己招来是非,也容易导致集体性站在道德制高点上以一种自觉正确无疑的“乌合之理”来对他人观点大肆挞伐,使他人言论自由的天赋之权在集体力量的脚下踩得粉碎。

第三,在现行条件下,合法性判断后一般会得出两个结果,即合法与非法。如果判定行为违法,则可以从法律层面上进行非难。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法律与道德在违法性层面一般情况下保持一致,即大多数的违法行为也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此时二者具有统一性;如果判定行为合法,则证明其行为在法律层面上不具有可非难性,此时可以从道德层面表达自己的看法。

第四,法律与道德也常常是冲突的。当我们的合法性判断认定的行为性质与普罗大众基本的道德观念相去甚远且无法让人接受时,我们要马上进行逆向反观,审视自己的合法性判断是否正确以及法律本身是否存在疏漏。因为没有道德这个社会基础,法律难以成为维系社会运行并为人们所普遍遵守的良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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