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与年度考核全梳理(结合最新规定)
纪律处分与年度考核全梳理
纪律处分作为一种内部惩戒措施,不仅是对受处分人及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更意味着对受处分人某种权益的剥夺或者限制。纪律处分作为内部惩戒措施,更多体现在人事组织方面的制裁(如年度考核、职务级别、提拔晋升、工资待遇等),上述方面造成的影响涉及到纪律审查“最后一公里”的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也是受处分人比较关心的问题。
由于处分决定影响内容散落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中,非常零散,同时新的规定不断出台,实务中有时不易把握和操作,现将纪律处分对年度考核影响梳理如下。
01党纪处分与年度考核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以下简称“年度考核意见”)规定,公务员受到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等次为: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注:《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 号,以下简称“答复意见”)没有区分违纪行为是否与职务行为有关,规定为: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注:《答复意见》规定,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降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02政务处分与年度考核
2020年《公务员考核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受政务处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因此公务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年度考核等次为: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受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03党纪政务双重处分与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意见》规定,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2010年人社部出台的《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对党纪政务双重处分的影响作出了新的规定,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答复意见》也规定,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2020年《公务员考核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作出类似规定,同时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者所在机关给予处分、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受处分影响期间考核结果。
上述规定的出台导致双重处分决定的影响较之前复杂,需比较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年度考核结果影响的轻重。
如某公务员党纪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政务上受到记大过处分,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为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年度考核均为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此时记大过年度考核影响重于严重警告,因此应该按照记大过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如违纪违法情节较轻,只给予党纪轻处分或政务轻处分就可以达到惩戒目的,可以只给予党纪轻处分或政务轻处分,不需要匹配)。
又如某公务员党纪上受到撤销党内处分,政务上受到撤职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第一年的年度考核定不称职,撤职处分第一年的年度考核为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因此第一年撤销党内职务年度考核影响重于撤职。撤销党内职务第二年可以按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撤职处分第二年的年度考核为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因此第二年撤职年度考核影响重于撤销党内职务(按照相关规定,受到党纪重处分需要同时匹配政务重处分)。
04立案与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意见》规定,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
2020年《公务员考核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
01
党纪和监察立案当年年度考核不同点
党纪立案后,如只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也不能补定等次。监察立案后,如只给予政务警告可以补定等次。
02
与地方规定的不同
监察立案后,如只给予政务警告可以补定等次,但《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按照浙江规定,只有未受到政务处分,才可以补定等次。
注:深层次原因可能为,浙江《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第一条第十项规定,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按照新的文件精神,公务员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在评定为基本称职,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05总结
根据上面的规定,可以总结纪律处分与年度考核结果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
1.受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
2.受党内严重警告与记过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4.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未开除公职处分)的,处分当年均定为不称职,但撤销党内职务第二年年度考核是重新确定,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往后相关年度考核均为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人事关系,不存在年度考核问题。
6.受双重处分的,按照对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确定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