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空风水(六)
9、旺门蔽塞:
(原文)
凡所开旺门,前面有屋蔽塞不能直达,从旁再开一低小便门,以通旺门,则小门只作路气论,不必下盘。
以上的法则解释了阳宅旺门前方有房屋,实为水神上山,所以需开便门,这个便门也是纳气口。但纳气口方的向星与所开旺门方的向星必须是生入、克入的关系才可以作吉论。
10、旺门地高:
(原文)
旺门门外有水,本主大吉。但门基反高于屋基者,虽有旺水不能吸收。门基高于门内之明堂者亦然。若门外路高当别论也。
以上的法则解释了门基高于屋基,虽然大门有旺水也不能吸收,作不吉论,若门基高于大门内的明堂也作不吉论。如果门外的马路也高则根据具体情况论。延伸至现代城市,因整修加高马路,使大门外面的路基高于屋内陆基,阻挡了旺气入门,以至于阳宅纳气不足,作不吉论。
11、黑衙:
(原文)
凡宅内有黑撒不见日光者,用阴气论。二黑或五黄加临,主其家见鬼,即不逢此二星,亦属不吉。
以上的法则解释了阳宅终日不见阳光,这样的阳宅阴气太重;如果二黑或五黄飞临此宅,则宅内常闹鬼怪,即使二黑五黄没有飞临,也作不吉论;如果阳宅坐下空亡,又遇坤二、巽四、五黄、离九等阴星加临,屋内阴暗也容易闹鬼;失令时二六同宫,一八同宫,也容易有鬼怪之患。
12、造灶:
(原文)
不论宅之生旺衰死方,均可打灶,但生旺方可避则避。
灶以火门为重,灶神坐朝可弗同焉。
火门向一白为水火既济,向三碧、四绿为木生火,均为吉灶。火门向八白,火生土,为中喜。向九紫,亦作次言论,但究嫌火太炽盛耳。六白、七赤火门不宜向,因火克金也。二黑、五黄更不宜向,因二为病符,五主瘟癀也。
然火门所朝之向,乃造屋时向上飞星所到之宫方位,非指地盘九星言也。如一白运所造之屋,至八、九运打灶,仍须用一白运之向上飞星是也。惟飞星之九紫方,切忌打灶,火气太盛,恐遭火患。此造灶方位之概略也。
以上的法则解释了阳宅的生旺衰死都可以打灶,打灶火门的方向最重要,而灶神的朝向不是很重要。火门方所在宫位的向星若为一白、三碧、四绿吉;向星若为八白,为中吉;若为九紫,为次吉。若向星为六白、七赤、二黑、五黄,不宜作火门。火门的朝向,是按建造房屋时的元运排布的飞星盘来判断的,不是指地盘上的九星位置。延伸到现代城市中的燃气灶、电饭锅等,火门的朝向就是灶气口的朝向或接电的朝向。以向星看火门的朝向,山星看灶的摆设方位。
13、粪窖牛池:
(原文)
秽浊不宜向迩,五黄加临则主瘟癀,二黑飞到亦罹疾病。以较远之退气方为宜。
以上的法则解释了阳宅的向首、门口位置不宜有粪、窖、牛池等秽浊之物。流年五黄、二黑飞临,更主家人瘟病。延伸到现代城市,则主卫生间位置忌讳流年五黄、二黑飞临。
14、隔运添造:
(原文)
凡屋同运起造,固以正屋为主。如后运添造前后进或侧屋,而不另开大门者,亦仍作初运论,不作两运排也。若添造之一屋另开一门,独自出入,方作两运排。倘因后运添造而更改大门,则全宅概作后运论可也。
以上的法则解释了看宅运时以正屋为主。如果添造房屋,不另开大门,那么宅运仍按初建时的元运看;如果在添造房屋,又开一门且独自出入,则添造房屋的宅运按后来的元运看;如果添造房屋,更改大门,那么全宅都按后来的元运看。
15、分房挨星:
(原文)
凡某运起造之宅,至下运分作两房者,仍以起造时之宅运星图为主,而以两边私门为用。盖星运定于起造,不因分房而变动。分房以后,各以所处局部之星气推断吉凶可也。同运分房者类推。
以上的法则解释了星运在起造房屋时已经定下,不会因为分房而变动。分房以后,各房以所处的局部星气推断吉凶。
16、数家同居:
(原文)
一宅之中,数家或数十家同居,断法以各家私门作主,诸家往来之路为用。看其路之远近、衰旺,即知其气之亲疏、得失也。
以上的法则解释了阳宅如果数家或者数十家同居,判断阳宅的宅运时以各家的私门为主,以诸家往来共用的大门为辅。
17、分宅:
(原文)
一宅划作内室,另立私门者,以私门推算。但全宅通达毗连,仍作一家排,不以两宅断也。
以上的法则解释了阳宅内部用砖墙隔成两间,且互不通气,又另立私门,那么宅运按两家论。另外,阳宅开两大门不吉,家庭容易争斗不和。
18、逢囚不囚:
(原文)
向星入中之运,如二、四、六、八进之屋,逢囚不囚者,何也?因中宫必有明堂气空,可作水论。向星入水,故囚不住。若一、三、五、七进之屋,中宫为屋,入中便囚,但向上有水放光者,亦囚不住。
以上的法则解释了向星人囚,指向星入中宫,对于二、四、六、八进的房屋,中宫为空院,看作虚水,所以囚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