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公司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数额认定
数额较大:3000—10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30000—100000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
五、行为方式
(1)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
(2)对方产生或者维持错误认识。
(3)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是对方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而是基于同情或者其他心理,又或者对方知道行为人是在欺骗自己,仍然愿意处分财物,不构诈骗。
(4)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注意包括第三人取得财物,如被害人打款时输错账号,导致钱进入第三人账户,第三人拒绝返还。
(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情形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2)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数额较大的。
(3)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4)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
(5)在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6)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七、其他注意事项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