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法律人称最新司法解释“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又是噱头!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近日,一个关于“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说法在网上流传,让不少网友感到诧异又愤怒,难道想离婚就那么难吗?对方都出轨了还不让请求离婚?
经检索查证,这个说法既不符合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更不符合现实情况,本质上是一个大乌龙。
事实上,哪怕夫妻双方只是感情不和,即便没有“出轨”也是能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离婚的,更何况是存在“出轨”情况呢?
而提出上述“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说法的,是一位自称“律师、高校法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的法律自媒体作者。
1月25日,公众号“法往情深”发布了一篇题为《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推文,其中指出,即使“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甚至所谓抓奸在床的证据”,也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原因是,《民法典》将“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但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作者认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的规定,“出轨”未必存在“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属于《民法典》中“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所以才“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因此,作者提出,这部司法解释让离婚变得更难了,意指是指这部司法解释缩小了“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范围范围。
“对于诉讼离婚,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将出轨排除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之外,只有背叛婚姻严重到重婚或者与他人持续、长期的共同生活,且要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离婚。”
经检索,这篇推文转自公众号“我的法律邦”于1月1日发布的一篇同题内容,作者为“法律人锐哥”。
而这位“法律人锐哥”则是一位今日头条平台上的一位法律自媒体作者,有二十多万粉丝,并被平台认证为“律师、高校法学副教授”,自称为“法学博士”。
不过,在这位自媒体作者的各篇文章中,他并没有介绍自己执业于哪家律师事务所,任教于哪所高校。
公开信息显示,去年9月,在今日头条、抖音、西瓜视频联合发起的“律舰计划”签约活动上,“法律人锐哥”被誉为“在民商事、婚姻家事、刑事领域等为许多头条用户提供了专业科普与帮助”的优质法律创作者。
按理说,专业法律人对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分析应当是精准、深入、通俗的,但上述内容却完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真实含义。
首先,“不能请求离婚”和“没有判决离婚”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指当事人是否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诉讼权利的体现,后者是指法院认为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是离婚权利的体现。
类比一下的话,就相当于挂号看病,前者是指有没有挂号排队的资格,后者是指挂号看病后能不能把病给治好。
在“法律人锐哥”的这篇文章中,标题和配图就显然是上述的两个不同意思,“不能请求离婚”≠“一般不判离婚”。
当然,在一些人看来,如果仅以“出轨”为由不能让法院判决离婚,那就算告诉我“有资格提起离婚诉讼”好像也没多大意义。
其实不然。
一方面,若一方存在“出轨”情形,法院是完全有可能判决离婚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存在“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情形的,应当准予离婚,而一方存在“出轨”确实是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而且,司法实践中也确有此例。
裁判文书网显示,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延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陈某发现丈夫侯某在自己外出打工期间存在“出轨”,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法院在认定相关事实后,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作出离婚判决。
原告、被告于2003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6年去,二者去广东打工。原告称被告在打工期间有了外遇,经与被告交涉离婚未果,原告起诉来院。婚生女孩叫侯星晨,生于2002年4月20日,男孩侯明阳,生于2006年3月20日,现在被告老家生活。原告称在被告家有其个人财产14条被子,一大一小木质沙发一套,一台洗衣机,一台25寸美乐彩电,一辆博马牌自行车,一个大铝盆,一个洗脸盆。
本院认为:和谐、美满的夫妻关系依靠双方共同努力经营。本案中,原、被告本来共同出外打工经营家庭,是值得欣慰的,但由于被告的出轨行为,导致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经原告规劝,仍不思悔改,现原告要求离婚,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即使法院没有仅根据一方“出轨”作出离婚判决,此次离婚诉讼的提起也是有重要意义的。
因为,在法院未判决离婚后,若夫妻双方保持分居满一年的,只要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哪怕理由和一年前一模一样,法院也会认为此情形属于“感情确已破裂”,从而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出轨”,另一方想要离婚的,不仅有权利提起离婚诉讼,提起离婚诉讼甚至还是一个有必要的操作——有可能成功离婚,即使没成功也可以分居一年后直接成功离婚。
不过,在“法律人锐哥”这篇文章中“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说法的引导下,不少读者认为,在婚姻中遇到“出轨”只能硬憋着,因为压根就没法去离婚,“那这样女性就更不用结婚了”。
其次,这篇文章在内容上提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出轨”不属于“与他人同居”,那么“出轨”不属于离婚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不能仅据此请求离婚。
总得来说,这就是“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就不能请求离婚”的意思,但这与法律规定的原意相去甚远。
之前已经提到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法院对于离婚的判断标准,这个标准确实有些抽象,因此法律也明确了四种“直接判离情形”: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如夫妻之间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法院将自动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只要调解无效就会直接判离。
但是,即使不存在上述情形,虽然难了点,但法院也可以从别的角度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类比一下就是,上述四种情形就是“绝症”,一旦被诊断出来就必死无疑,但这不代表着没有得这四种“绝症”就不会被诊断出其他毛病。
综上,因为“出轨”不属于“与他人同居”这一离婚的法定条件,所以仅有“出轨”时不能离婚的说法不成立。
最后,关于这篇文章末尾提到的“最新司法解释导致离婚变得更难”的说法,也是无稽之谈。
关于离婚问题,现行适用的是1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而在此前适用的则是《婚姻法》(现已废止)。
《民法典》固然是新法,但没有对此前《婚姻法》规定的四项“直接判离情形”作出调整,甚至还补充了一种“应当准予离婚”情形,让诉讼离婚变得更加容易了。
至于“法律人锐哥”直接针对的那部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12月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也是类似的情况——司法解释是新的,但其中的内容不是新的。
尤其这篇文章中故作惊讶的那句“‘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实早在2001年就有一样的规定了,而且连该规定在司法解释中的位置与表述方式都一模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可见,新旧司法解释在此问题上的规定压根没有变化,这就不知道这位作者文中“导致离婚变得更难”的“更难”是怎么比出来的了。
而且,文中“对于诉讼离婚,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将出轨排除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之外”的说法,也有故作惊讶带节奏之嫌。
综上,如果这位“法律人锐哥”并非法律专业出身,那对司法解释规定一时理解表述有误,倒也是人之常情,但这显然不符合他“律师、高校法学副教授”的资质认证。
若“法律人锐哥”的这些人设属实,那使用“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和“最新司法解释让离婚变得更难”这种误导性说法为公众“普法”的操作,就真不知道用意为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