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侵权还是土地争议的诉讼范文

土地侵权、土地争议、土地纠纷诉讼

行政上诉状

原告:XYY,男,汉族,1971年””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XX市XX区YT镇老AA050号,联系电话:……。

被告:广西XX市XX区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区PG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ZJJ,该区区长。办公室电话:077………

上诉人XYY因XX市XX区人民政府收回、撤销土地权证程序违法提起诉讼一案,一审判决,把相互独立的老AA村、独BB村两个没有存在土地权属纠纷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有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本身就是荒谬错误的;把不是独BB村集体成员的案外人DXT,而是罗CC村集体成员,却作为独BB村集体成员,作为有权提出土地争议,更为荒谬错误。并造适用法律错误。故不服广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行【】号《行政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广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行【】号《行政判决书》,判决XX市XX区人民政府收回、撤销上诉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程序违法;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把无权提出土地争议的主体认定案涉土地争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广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行【】号《行政判决书》中:第一是既然审理查明认可发包方是上诉人所在的村集体为发包方(见《判决书》第10页第3段第2行),却又认为存在“涉案争议土地权属没有查清”(见《判决书》第””页第2段倒数第6行),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第二、一审判决,把作为上诉人所在村集体的发包地,至发证前的一系列法定的确权程序,都没有发现与其他村集体发生土地争议,作为“基于涉及争议地块的现状”(见《判决书》第””页第2段倒数第4行)。把上诉人即老AA村的村民与其他村集体即独BB村集体没有存在争议,作为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以“案涉的争议地块的权属尚处于主体不明的情况”,是认定事实不清。

第三、把案外人DXT既不是上诉人所在村集体的老AA村集体,也不是独BB村的集体成员。一审判决未经审查,错误认为是独BB村集体成员(见《判决书》第””页第2段倒数第1行),有意编造两个村集体的土地权属争议。然而案外人DXT属于罗CC村集体成员,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第四、老AA村、独BB村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准确的,但是,案外人DXT不是独BB村集体成员,是无权提起具有土地争议的(见《判决书》第12页第1段第1行);案外人DXT无权提出土地权属争议,不是合格的主体。一审判决明知罗CC的案外人DXT,不是独BB村集体成员,又明知案外人DXT以独BB村的村民身份提出土地权属纠纷,甚至曾提起《行政诉讼》(见《判决书》第””页第2段倒数第3行),明显是无权代表独BB村集体提出土地权属异议的诉讼或者提出土地争议的;因此,判决认可案外人的代替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是认定事实错误,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被上诉人确权发证前的程序合法不等于收回撤销权证的程序合法,一审判却不判决被上诉人收回、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程序违法,属于事实认定含混不清。用虚假的事实掩盖程序的违法

    第一、案外人DXT侵占上诉人的土地之后,被上诉人通过正常的法定程序,独BB村集体无异议,DXT不是独BB村集体成员。因此,被上诉人发放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证书,程序合法。被上诉人仅仅列举自己的确权程序无异议,也就是合法的确权方面,只字不提收回、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合法,以瑕疵就可以收回、撤销,却没有对收回、撤销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举证。因此,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第二、一审被告尽管提出原告在收回、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当日反馈登记事项错误(见《判决书》第7页第2段第3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在确权修改登记表签名(见《判决书》第””页第1段第6行),但是,以此瑕疵作为理由,不能举证证明收回、撤销程序合法。瑕疵可以通过手续上的补签名字的补正行为解决,收回、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合法、正当、必要为前提。被上诉人既没有向持证人发送《更正通知书》、《收回权证通知书》,也没有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诉或复议的程序,却以产生侵权纠纷诉讼为借口甚至以案外人为贫困户为借口,被上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收回、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合法性与收回、撤销权证的程序合法性。一审判决不对被上诉人收回、撤销程序的事实进行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三、一审判决,把相互独立的老AA村、独BB村两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存在土地权属纠纷,认定为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本身就是荒谬的;把不是独BB村集体成员的案外人DXT,而是罗CC村集体成员,却作为独BB村集体成员,更为荒谬;以此认为“在涉案争议土地权属没有查清之前,本院也不能立即断定被告PG区政府收回、撤销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合法” (见《判决书》第””页第2段倒数第5行),明显属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含混不清。用虚假的事实掩盖程序的违法。

3、??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把因果关系倒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案外人DXT恶意侵占上诉人的承包土地,案外人却以其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争议,本身就存在没有无权提出土地异议。

案外人因为在其所在的罗CC村集体被排挤,却通过侵占上诉人土地建房以及牛栏等建筑物,却谎造与第三个村集体置换土地,本身就没有充分的证据。一审法院以“因为案外人DXT在本轮农村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前已建有房屋、牛栏等建筑物,所以被告PG区人民政府据此事实收回了原告XYY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属于颁证机关自行纠错行为” (见《判决书》第””页第2段第6行)。也就是说:只要有人建房,也不管他是哪个集体人员或外来人员,就认定存在土地争议?不管上诉人自己的承包地被人侵占建房,地方政府便以存在房屋的事实就不管是否合法就认定存在争议,并以此作为收回、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理由,推翻经过合法程序认定且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且以存在建房此作为自纠行为?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案外人DXT谎造事实与独BB村集体成员置换土地,然而独BB村集体在被上诉人确权过程中,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案外人DXT既然不是独BB村集体的成员也就没有提出土地权属异议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以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案外人侵占上诉人的土地,提起的诉讼本应属于“侵权纠纷”,不是土地权属纠纷。一审法院人认为属于土地权属纠纷,要求“原告XYY可以通过所属村民小组先行向PG区人民政府申请确权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见《判决书》第12页第1段倒数第5行),也是适用法律错误。不能以“侵权纠纷”作为土地权属纠纷。

3、一审法院回避被上诉人收回、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程序的非法性,避重就轻以土地争议进行认定和判决,并依《物权法》、《广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一审法院颠倒是非,认定事实凭空想象,有意曲解、罔顾事实。置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不顾,只顾维护政府的违法行为。如此,法律尊严何在?社会的公平正义何在?坚守法律最后一道屏障的职责何在?

为此,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桂””行【】号《行政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收回、撤销上诉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0年     月   日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