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丨如何挑鉴定意见的“毛病”?
1
鉴定范围的审查
2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资质审查
3
鉴定证据审查
4
鉴定方法审查
5
鉴定程序
6
鉴定依据
案例解析
下面,将通过一则案例,看看法院是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并不予采信的。
案情
简介
二审
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如下:
(1)鉴定方法:鉴定意见采用的计价方式与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的装饰部分、硬景部分和变更或增加的施工合同外等工程的计价方式不一致。
(2)鉴定范围:鉴定意见仅对双方共同确认部分进行鉴定,对双方有争议的工程量未进行鉴定,与鉴定本意完全矛盾。
(3)鉴定材料:①鉴定单位依据的鉴定材料未经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也未经法院的认证;②鉴定单位自行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签证文件等结算依据作出认定,超过鉴定单位的职权,事实上行使了法院的裁判权利;③鉴定意见中遗漏了南通公司提交的大量证据。
(4)鉴定程序:①鉴定机构直接组织南通公司、香水湾公司针对遗漏部分的鉴定材料进行书面质证。②双方当事人就鉴定意见有关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时,鉴定人员在并无原审法院审判人员参加的情况下组织对有关异议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原审法院也未对有关异议证据材料进行认证。
(5)鉴定意见违反独立性原则,完全参照双方诉讼前委托的咨询机构核定的工程量做出报告,事实上南通公司对该报告不认可。
(6)鉴定机构对南通公司就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未进行回复,二审法院要求其依法答复时,仍基本按照一审鉴定结论重述,无法客观、独立做出解释。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鉴定单位应当对案件所涉专门性问题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鉴定意见在内的所有类型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本案中,在一审法院并没有对作为涉案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证据材料进行相应认证的情况下,鉴定单位在参照双方未共同确认的咨询公司核定的工程量的基础上,对有关鉴定的证据材料进行取舍后作出鉴定意见。在当事人就鉴定意见初稿所依据的有关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时,鉴定机构在并无原审法院审判人员参加的情况下组织对有关异议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又在原审法院未对有关异议证据材料认证的情况下,调整鉴定意见。另外,鉴定单位参照咨询单位的结算结果,不适用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对本院提出的问题不能独立回答。
综上,其鉴定意见不应作为认定本案工程造价的依据。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鉴定意见的审查,涵盖方方面面,从鉴定主体、方法到程序、结果,无一不是审查的范围。因此,在涉及鉴定的案件中,应当注意根据鉴定的进展,结合鉴定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异议,避免错过最佳时机。后续团队也将就以上鉴定审查内容逐一分析介绍,以帮助大家更好地把控鉴定。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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