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网络犯罪的学习笔记(二)

认真学习提升专业能力才能做到“执法为民”

继续网络犯罪系列,原打算按顺序先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还是选择现时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联犯罪的热门话题开始。以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打算分二到三次笔记。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预备行为实行化,大家可以回到“重金求子者”电线杆上乱贴小广告的情景,对比传统诈骗罪的预备行为,网络的传播比电线杆是一天一地的区别,如果说电线杆覆盖是方圆二公里,网络则是地球级的。

教科书定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先是立法目的。我学习新罪名,会先要清楚立法目的,知道立法者要打击什么类型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危害性是什么,就更容易理解。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立法目的,就是要贯彻网络犯罪“打早打小”的基本原则,有针对性地处罚预备阶段的网络犯罪行为,如果放任这类行为泛滥,之后就难以处罚了。我们可以想象,对在网络上贴“重金求子”不处罚,就会有不可想像的潜在受骗群体,等到有人受骗再处罚,被害人就不是电线杆的两公里范围而是几何级再几何级地增长。

综合教科书,本罪立法目的是这几点:

1.根据“打早打小”的基本原则,如果行为人只是租借服务器、搭设网络平台等为后续诈骗行为作准备,可是一定要等到发了多少信息,打了多少电话才能定罪处罚,情况就不可控,我们知道,电信网络诈骗一旦实施,取证的难度非常大,不仅如此,就是对被害人有多少,诈骗数额多大都难以认定,最可怕的是被骗财产追回的难度……

2.以传统犯罪理论,按犯罪预备或未遂来定罪处罚的方式有不合理之处。

比如非法买卖枪支罪,现在很多在网络上贩卖各种仿真枪,流程是行为人将枪支的散件,比如瞄准镜、仿真枪的电机等零件分散到不同的加工厂加工,再联系网络的分销商(一级以下甚至还可能有二、三级)在微信或QQ群上发布信息,达成交易后行为人通过物流的方式将枪支零件寄给买家。之后,分销商再将枪支的组装视频或说明书,通过网络发送给买家。在发布交易信息这一过程中,如证据充分,分销商可以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共犯。但是,如果行为人或分销商发广告而又没能收集卖出枪支的证据,那么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共犯或犯罪预备,犯罪未遂都不是很充分;

3.虽然电信网络诈骗有相关司法解释,但不可能涵盖完全其他犯罪。如果都采取这一方式解决问题,则意味着贩卖毒品、贩卖枪支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信息,都需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定罪量刑标准,不具有可行性。

如网络吸毒,有的行为人在网络直播间开吸毒的直播,吸引他人共同吸毒,交流吸毒的感受,这时候与传统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就有很大的区别。而这种网络吸毒行为的危害性更大,会引诱更多的人参与到吸毒者行列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能更好地打击类似的行为。

因此,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就是解决网络犯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法定罪处罚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由此得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实质是对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独立入罪,实现预备行为实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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