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调办案、提前介入须慎用
抽调办案、提前介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中重要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善于运用这些工作方式方法,有利于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查处。相反,违反规定使用这些工作方法,有损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也会影响所办案件的质量。
一、不宜过度依赖抽调办案
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抽调检察机关、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办案日益增多。抽调办案有其优势,抽调检察机关人员水平较高、业务精通,而且从司法取证角度开展调查工作,能够为案件下一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抽调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人员办案,既能充实办案力量,又能以案带练、以案带训,提高基层办案水平和能力。这是抽调办案工作的优势。但是,在抽调办案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发生安全事故的等。除此以外,过度依赖抽调人员办案,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该干部的水平能力就难以得到锻炼,容易导致组织协调能力强,但突破案件、谈话取证、审核把关能力减弱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比如,某个案件办理中,谈话组抽调了一位全国优秀检察官,业务很好,结果全组的谈话突破都依赖这一个人。后来另一个组工作需要就把他借过去了,然后这个谈话组的谈话工作就停了,因为没有人能谈。再如,有时审理室向调查组了解案情、交换意见,研究中,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室的干部都说不清情况,需要找下级抽调来办案的同志向审理室介绍情况。如果我们把调查(审查)工作交给抽调来的同志去办,调查(审查)报告交给抽调来的同志去写,最后往往自己反而搞不清具体案情,汇报时怕被追问细节。又如,审理部门审理案件如果依赖抽调下级纪检机关审理室的同志看卷、提意见,自己就听听汇报,过不了几年也会武功尽废。
根据《借调办案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一是严格准入条件,要从事查办案件或相关业务工作三年以上,熟悉办案业务或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主办或参与查办本地区本部门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发挥骨干作用的人员。二是调查组在查办重大复杂案件且办案力量不足时,方可借调办案人员,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三是办案期间与重要被调查人员的谈话应以本机关工作人员为主,特殊情况确需借调人员主谈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不宜过度依赖提前介入
近年来,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案件日益增多。提前介入有其好处,在案件没有查结之前,审理部门提前介入,一方面可以提前提出补充证据的意见,明确调查进展方向,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一方面案件正式移送审理后,审理部门也节省了阅卷审查的时间。这是提前介入工作的优势。但是,如果过度运用提前介入,一些问题也随之出现。提前介入本来是有严格条件的,一般必须是重大、复杂案件,在案件基本调查结束,基本认定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才能提请审理部门提前介入,但有时这些标准放的过宽。
比如,有的案件在审理部门提前介入时,基本违纪事实还没有概括出来,只能向审理部门提供一个案情提纲,如党员领导干部收受张三300万元,然后就是一堆未经梳理的材料。审理部门拿过来一看,卷内材料涉及该党员领导干部收受张三500万元,调查组的案情提纲准备认定其中哪300万元?审理部门还得自己猜。特别是,个别情况下还存在审理部门先写好审理意见,调查组再照着改成调查报告和违纪事实见面材料,颠倒工作流程。再如,有的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后提出了补证意见,调查组立即转交抽调来办案的同志去补证;抽调人员补证回来后,调查组立即转交审理部门,成为二传手,有时我们也称之为“外包”。这都不利于调查工作能力水平的提高。因此,审理部门不宜过早、过多提前介入,提前介入中不宜先行提供审理意见、代为起草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等。
抽调办案、提前介入本身是很好的工作方式方法,但一定要合理运用,运用不好就会变成双刃剑。所以,强调程序合法,就必须要完善抽调办案程序和提前介入程序,努力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