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治理效能意义上理解有为政府

“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这里对有为政府提出了要求。那么,如何实现政府有为呢?

第一,关键是党的领导。有为政府首先必须方向正确。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求不断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

第二,基础是法治政府。有为政府必须提供有效制度供给,这就离不开法治。展望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尤其是要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第三,核心是转变职能。政府职能定位关乎政策有效供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也就是要建设职能优化、权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这就需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

第四,目标是协同高效。有为政府必须有效,这直接体现在制度执行力上。要建立目标优化、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

第五,动力是机制创新。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也要求发挥创新在政府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深化政务公开,激发全体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条件是协作助力。有为政府需要市场和社会的助推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同时,要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第七,效果是人民满意。有为政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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