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如何形成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编者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适应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需要,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推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特请中央纪委研究室陆续解答相关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敬请关注。

  问:如何形成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中央纪委研究室:监察委员会要着力加强自我监督和制约,通过明确工作职能、细化履职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在领导体制上,探索统分结合,实行既分工负责又集体决策的体制。实行“监督、审查、案管、审理”相对分离,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分管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和案件审理。建立集体决策制度,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方案、采取审查措施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审理意见与审查调查意见不一致时必须经集体研究,经协商一致,按程序报批。

在工作机制上,探索流程再造,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机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所有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实行动态更新、汇总核对、全程监控,对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执纪监督部门负责所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不负责具体案件查办;审查调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调查,实行一次一授权,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调度;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审查调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

为确保集中统一领导,保证质量和效率,要建立相互支持、协调衔接的工作机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审查调查部门的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情况进行跟踪研判,在安全保障、陪护力量协调等方面支持审查调查部门的工作。审查调查部门要将工作进展、线索处置进度以及相关审查调查数据统计情况及时报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便于汇总分析。案件审理部门要在制定取证指南、细化证据标准、发布典型案例等方面,对审查调查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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