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执行案件卷宗材料排列顺序,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案件正卷
(一)首次执行案件正卷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案件执行流程管理信息表、案件登记表
4.申请执行材料收取清单
5.申请执行书
6.移送执行函(公益诉讼裁判生效后移送执行部门用)
7.委托执行函等表明案件来源的材料
8.执行依据
9.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举报财产责任书
10.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责任书
11.执行案件参与人主体资格材料
12.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举证材料
13.法院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听证笔录、执行笔录、谈话笔录、终本约谈笔录及取证材料
14.财产查询材料
15.财产处置材料
16.行为执行材料
17.强制措施材料
18.解除、撤销强制执行措施材料
19.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0.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裁定书正本
21.强制执行裁定书正本
22.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笔录
23.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24.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等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凭证
25.执行款物收取、交付凭证及有关审批材料
26.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
27.撤回执行申请书
28.延长执行期限材料
29.委托执行函、受托执行复函
30.结案相关材料
31.交纳执行费用相关材料
32.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凭证
33.其他与执行工作相关的材料
34.备考表
35.证物袋
36.卷底
(二)恢复执行案件正卷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案件执行流程管理信息表、案件登记表
4.申请执行材料收取清单
5.恢复执行申请书
6.执行依据
7.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举报财产责任书
8.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责任书
9.恢复执行案件参与人主体资格材料
10.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举证材料
11.法院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听证笔录、执行笔录、谈话笔录、终本约谈笔录及取证材料
12.财产保全材料
13.财产查询材料
14.财产处置材料
15.行为执行材料
16.强制措施材料
17.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材料
18.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19.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裁定书
20.强制执行裁定书正本
21.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笔录
22.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23.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等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凭证
24.执行款物收取、交付凭证及有关审批材料
25.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
26.撤回执行申请书
27.延长执行期限材料
28.委托执行函、受托执行复函
29.结案相关材料
30.交纳执行费用相关材料
31.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凭证
32.其他与执行工作相关的材料
34.备考表
35.证物袋
36.卷底
(三)财产保全执行案件正卷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案件执行流程管理信息表、案件登记表
4.财产保全申请书
5.裁定书
6.财产保全执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7.财产保全执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8.法院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听证笔录、执行笔录、谈话笔录及取证材料
9.财产查询材料
10.财产处置材料
11.财产保全材料
12.结案相关材料
13.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凭证
14.其他与执行工作相关的材料
15.备考表
16.证物袋
17.卷底
(四)执行异议案件正卷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案件执行流程管理信息表、案件登记表
4.申请执行材料收取清单
5.执行异议书
6.执行依据、裁定书等执行行为材料
7.案件受理通知书、听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8.执行异议案件参与人主体资格材料
9.执行异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10.法院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听证笔录、谈话笔录及取证材料
11.答辩意见、代理词
12.异议裁定书、决定书、其他法律文书
13.结案相关材料
14.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凭证
15.其他与执行工作相关的材料
16.备考表
17.证物袋
18.卷底
(五)执行复议案件正卷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案件执行流程管理信息表、案件登记表
4.申请执行材料收取清单
5.案件移送函等表明案件来源的材料
6.复议申请书
7.原决定书、裁定书
8.案件受理通知书、听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9.执行复议案件参与人主体资格材料
10.复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11.听证笔录、调查笔录
12.复议决定书、裁定书
13.结案相关材料
14.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凭证
15.退卷函存根
16.其他与执行工作相关的材料
17.备考表
18.证物袋
19.卷底
节选自《人民法院诉讼卷宗材料排列顺序(试行)》(法〔2020〕2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