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婚内一方发生交通事故后智力受损,丧失自理能力,另一方对其及家庭尽了照顾扶持的义务,双方尚有一定感情基础,故不准予离婚
案例索引
(2020)苏11民终1402号民事判决书(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身体和智力残疾,夫妻之间无法交流,亦无夫妻生活,是否属于感情破裂?
裁判意见
镇江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倪某1、黄某1系自主婚姻,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夫妻双方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
黄某1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和智力受损后,倪某1对黄某1不离不弃地进行治疗并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倪某1履行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倪某1、黄某1夫妻感情尚可,并无不当。
鉴于黄某1已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在倪某1未能安排好黄某1今后生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倪某1要求与黄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因此,上诉人倪某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应予维持。
律师观点
婚内一方因为发生事故或者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身体和智力残疾的,另一方去法院起诉,不能简单的就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了。
从婚姻法的角度出发,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的,法院基本上是不会判决离婚的,如果一方智力上有残疾的,另一方起诉就比较繁琐的;
从道德的角度出发,遇到上述情形,社会伦理是鼓励夫妻间的不离不弃的,更何况婚姻法也有明确规定的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但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更何况是夫妻呢?
因此,面对这种比较特殊的离婚案件,首先对于感情破裂的证据要仔细搜集好,同时,也要做好心理准备,在起诉中要面对比一般离婚案件更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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