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中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的合规操作要点 | 法评
国有企业中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属于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本文将对国有企业中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包括席位要求、产生程序、罢免程序)的特殊规定进行梳理。
一
国有企业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的席位要求
(一)职工董事
综合现行的关于国有企业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来看,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仅由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公司的董事会中必须为职工董事保留席位。对于国有合资公司,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有职工董事。董事会中职工董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同样地,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二)职工监事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必须要有职工代表。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第十五条规定,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二
国有企业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的产生程序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的产生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的产生,适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具体而言:
1. 候选人产生程序
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党组)应征得国资委同意。
2. 选举程序
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3. 选举后的备案程序
选举后,选举结果由公司党委(党组)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聘任。
4. 补选程序
职工董事因故出缺,按上述职工董事的产生程序进行补选。
职工董事在任期内调离本公司的,其职工董事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二) 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监事,以及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国有企业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监事的具体产生程序作出特殊规定,因此,上述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产生适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未作详细规定的事项,则由国有企业的章程作出具体规定。
1. 候选人产生程序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工会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2. 选举程序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公司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尚未建立的,应组织职工或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并积极筹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3. 选举后的备案程序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并与其他内部董事、监事一同履行有关手续。《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则明确规定职工监事产生后要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
另外,对于中央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规定,取消中央企业职工监事选举结果、工会组织成立和工会主席选举等事项审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也就是说,央企可以自主决策职工监事选举结果。
4. 补选程序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补选程序与上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相同。
三
国有企业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的罢免程序
(一)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国有企业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国有企业,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罢免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国有企业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产生适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不称职的予以罢免。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议案。
(二)国有独资公司
《职工董事管理办法》针对罢免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的情形和程序有专门的规定。
首先,应当罢免职工董事的情形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其次,在罢免程序上,罢免职工董事,须由十分之一以上全体职工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事项时,职工董事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罢免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罢免职工董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职工董事,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通过。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须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决议经公司党委(党组)审核,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履行解聘手续。
虽然《职工董事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但在实践中对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中关于职工董事解聘程序可做适当参考。
四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任、离职
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罢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关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具有双重身份,罢免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解除。职工董事与公司之间本身存在劳动合同,除非解聘职工董事的事由同时满足《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比如收受贿赂,损害公司利益的,否则,解聘职工董事,不意味着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的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任职的前提是由于其与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因而,劳动合同的解除,实际上必然导致职工董事的解聘。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任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任后,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以及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的熟悉程度较高,可能会与公司产生公司决议效力的纠纷。如张某与北京华信源科贸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张某主张自己是职工董事,而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选举的董事中没有职工代表,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确认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华信源公司抗辩认为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在公司上届董事会任期已满的情况下选举新的董事会成员和董事长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亦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意见,理由正当。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明确是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第二,根据公司法上述规定,职工代表是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非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故无法因股东会未选举职工董事而认定该决议无效。
该案件虽未支持员工诉情,但该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值得关注,即职工董事的合法性直接关涉相关决议的合法性。
五
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建议
职工董事和监事不仅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加强民主建设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因此,国有企业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合规管理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确保职工董事和监事产生的合法。
2.梳理并了解职工董事、监事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关系,确保董事、监事身份的合法性以及稳定性。
3.职工董事、监事换届或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当注意相关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