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裁判规则8条
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是同居纠纷案件的主要矛盾
也是法律规定中最不明确的地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
第十条规定的表述——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并且,要同时适用照顾
儿童、妇女与无过错方的原则
实践中,法院审理同居纠纷案件中
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规则是什么?
本期干货小哥对此问题整理了8条相关裁判规则
供法律人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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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分割
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案
本案要旨: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4日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的,女方所带财产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予返还——广西百色中院判决龙某诉田某解除同居关系案
本案要旨: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其同居时女方带来的“陪嫁”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予返还;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案号:(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51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8月1日第6版
3.男女双方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但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财产均有贡献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夏某诉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对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另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并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分配。
案号:(2012)苏民再提字第012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辑(总第27辑)
4.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毕某诉李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鉴于涉案房屋是同居一方单位分配其租住的房屋,之后由其以成本价购买,一方对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所作贡献较大,所以他的分割份额占比较大。
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1099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3月第1版
5.同居期间的财产析产以有利于生产生活为原则——陈先生诉王女士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析产,应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充分考虑物的可移动性和可利用价值,以不造成新的损坏为标准酌情确定可取回的物品,不宜取回的予以折价补偿。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