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因涉嫌犯罪被开除后被定罪免刑应如何处理
实践中,在公务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情况下的处分适用,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处分决定机关先行处理,即处分决定机关在作出开除处分或取消退休费待遇的决定后,将相关公务员移送司法机关;二是司法机关先行追究刑事责任,即司法机关先对相关公务员判处刑罚,处分决定机关再据以作出开除处分或取消退休费待遇的决定。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如果司法机关最终未判处刑罚,处分决定机关原已作出的决定是否须随之改变,亟须统一认识。
对此,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虽有所规定,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困惑。
1.公务员涉嫌犯罪受到开除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后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是否须变更开除处分决定。一些同志认为,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被免予刑事处罚的要给予开除处分,对这种情形应当变更开除处分决定。对此,我们认为,被免予刑事处罚意味着涉案人已经犯下罪行,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如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给予其开除处分并无不妥,故一般不宜仅以被免予刑事处罚为由而变更开除处分决定。
2.公务员被判处刑罚受到开除处分后,经再审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是否须变更开除处分决定。关于这个问题,根据对前述困惑的分析已解决,在此不再赘述。
3.公务员退休后因涉嫌犯罪被取消退休费待遇且被移送司法机关,后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是否须重新确定其退休费待遇。关于这个问题,有人根据《通知》“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的规定,主张应依此调整基本退休费。然而,这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司法机关先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处分决定机关先行追究政纪责任的情况下,应执行《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的规定,也即并非公务员退休后只要未被判处刑罚的,就不能取消其退休费待遇。
【zy注(以下个人思考如有和原文不一致,以原文为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首先要知道59号文、104号文,105号文的存在并熟读,否则就不用谈了。专业要建立在掌握基本规定的基础上。专业是复杂而枯燥的,专业不会因为你看不懂而降下身段来迁就你。在通往专业的路上只有艰辛与付出,而没有其他捷径。好了,言归正传。
1.公务员退休后涉嫌犯罪的,怎么办?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2条的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那么,在“纪律先行”的模式下,如果判断已经涉嫌严重犯罪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就会开除、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参见59号文第三条第(三)项)。
2.关于104号文第二条第(一)项、第六项的理解。具体是,“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此后,一直等到“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
笔者赞成原文意见,上述办法适用于“司法先行”的情况,由于行为人未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时司法机关难以剥夺其全部退休待遇,所以在判刑前适当保留。这是在完全未考虑政纪处分的情况下,或者说假定处分决定机关完全没有介入的情况下,仅就司法机关如何操作作出的规定。这一观点,如果回看104号文第一条第(一)项,就更为清楚了。在职公务员被开除的,肯定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了,次月取消工资待遇(105号文第一条第(五)项),在此后移送的刑事拘留、逮捕中,哪还有基本工资的75%的生活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