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形式的要约对承诺的期限的计算有何要求?-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不同形式的要约对承诺的期限的计算有何要求?-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作者观点:即时和快速是不同的,即时是秒到,而快速再快也算不上秒到

电话应属于“对话”的方式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Article 482 The timelimit for acceptance starts to run from the date on the letter, if not, fromthe date on the postmark of the envelope for letter offer while from the datethe telegram is handed in for dispatch for telegram offer. For instantaneouscommunication such as telephone, facsimile or email, the time limit for acceptancestart to run from time the offer reaches the offeree.

法条简评:意思不变,这个法条如果这样写,结构更加简洁明了。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该信件邮戳上的日期开始计算;以电报作出的,自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即时(即时和快速是不同的,即时是秒到,而快速再快也算不上秒到)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我们上次解析说了,有期限必有开始计算期限的时间点,否则,期限怎么计算。本条即规定期限的起算点的。

法条在规定以信件作出的要约时,承诺期限的计算上颇费油墨,问题是现时代,谁还用信件作为商事活动的工具,我不曾听说任何人还用信件作出要约,即便私人的感情联络也没有几个人用信件了吧。所以,这个规定是落后于时代的了。我们就不费口舌了。

电话、传真和邮件包括微信(为何微信没有写入法典,显然是腾讯公司的公关工作没有做到位)等通讯方式准确地说属于 “即时”通讯,将其定位为“快速”,是不准确的。法条规定的是“到达”受要约人,强调的是到达,而不是受要约人是否知晓或理解。如果是使用邮件、传真或微信,“到达”可以理解为民法典第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再细分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似乎没有什么问题。

但“电话”属于“对话”还是“非对话”方式呢?电话是借助于现代通讯工具将人的口和耳的延长,除了对话人不是面对面外,其它和面对面的对话没有任何区别,特别是现在的视频电话,使得“电话”这种方式和面对面的对话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对方的表情、动作等一切尽在眼前。显然,电话应属于“对话”的方式。如果“电话”属于“对话”方式,根据民法典第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和本条规定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意思上就不协调了。按照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要约要受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才生效,而根据本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承诺的期限就要开始计算,即不管受要约人是否知晓要约内容,这对受要约人有点不公平了。法律怎么能要求受要约人在还不知道要约的内容时,就开始计算承诺的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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