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争取误工费,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获赔16万元

委托人:丁某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19年5月6日16时00分,李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的小型客车,沿宜昌市合益路行驶至合益路与峡洲大道路口时,与丁某某所骑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由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警现场勘察,认定该事故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丁某某无责任。李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夷陵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0000元),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丁某某受伤后被送往三峡大学仁和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挫伤、左右侧尺桡骨远端骨折等。丁某某住院23天后出院,出院医嘱:出院4周后门诊定期复片复诊、全休3月,加强营养及护理,一年后酌情取内固定等。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丁某某委托团队律师提起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丁某某伤情构成四个十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误工费持有异议,律师协助当事人丁某某收集在宜昌居住及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最终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62937.42元。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退休年龄是否支持误工费的问题。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问题,对方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业户口的标准予以计算;虽然丁某某为农村户籍,但是丁某某夫妇自2012年起就在宜昌伍家岗区从事副食品加工并批发零售,并抚养患有精神XX的女儿在宜昌城区居住,律师协助其举证经常居住地及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法院成功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关于退休年龄是否支持误工费的问题,丁某某虽已年满56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但丁某某的身体素质亦尚可,且丁某某的家庭情况特殊负担较重,实际仍在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按照城镇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丁某某医疗费77388.3元(李某垫付66879.88元,人保财险夷陵公司垫付10000元)、误工费9752元、护理费95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1102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200元、后续治疗费25000元、车辆修理费300元等合计162937.42元(242537.3元-10000元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69599.88元李某实际垫付医疗、护理、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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