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步骤及计算公式(附:2021常见罪名量刑计算表)
刑民商法律权威解读 4月29日一、量刑的基本步骤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确定宣告刑。而这三大步又可分为几个小步骤,具体为:第1步、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第2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3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基准刑只能大于或等于量刑起点,不能小于量刑起点)。第4步、用犯罪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等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大小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到一个量刑结果。(这属于第一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共12种量刑情节,如果没有这12中情节中的任何一种,就不用进行这一步骤)。第5步、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得到拟宣告刑(这属于第二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第6步、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备注:第1层面量刑情节共有12种,分别是: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第2层面量刑情节主要有:自首、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累犯、前科劣迹、对弱势人员犯罪、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被害人过错。二、相关概念的内涵与特征(一)量刑起点的内涵与特征1、内涵: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2、特征:(1)量刑起点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区别于根据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量刑起点幅度,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比照抽象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2)量刑起点是指一般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3)量刑起点是一个刑罚点,而不是一个幅度。(二)基准刑的内涵与特征1、内涵: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2、特征:(1)基准刑就是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量刑情节事实(如自首、立功)所应影响判处的刑罚不在基准刑之内;(2)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3)基准刑体现刑罚目的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全部需求;(4)基准刑体现了犯罪构成事实应判处刑罚量的审判经验值。(三)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关系1、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1)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概念: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构成要件,就具体犯罪而言,就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2)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主要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超过基本犯罪构成的加重结果事实。(3)例:《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张三持刀故意伤害致2人轻伤,那么,致1人轻伤就是该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致另外1人轻伤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又如盗窃罪:李四在河南省盗窃3000元人民币,在河南省,盗窃1000元就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那么,3000元=1000+2000,其中1000元就是该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而其中的2000元就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2、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对应关系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基本犯罪构成事实=====》量刑起点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基准刑=====》 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事实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事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基准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也即量刑起点)+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增加的刑罚量)(四)宣告刑及相关计算公式1、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从理论上讲,通常把定罪构成事实成为定罪情节,定罪情节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量刑情节。例如:张三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事发后自首,那么在该案中,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就是定罪情节,自首就是量刑情节。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及相关计算公式(1)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
例:某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的基准刑是10年,假如被告人只有自首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10%,那么,自首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可表示为:10年X(1-10%)(2)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分几种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只有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计算口诀:部分连乘公式:基准刑X(1±调节比例)X(1±调节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50%)X(1-20%)第二种情况是只有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计算口诀:同向相加、逆向相减公式:基准刑X(1±同向调节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的30%,又有积极赔偿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30%-20%)第三种情况是同时具有第1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和第2个层面上的多个量刑情节计算口诀: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公式:基准刑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第1层面情节调节比例)X(1±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第2层面情节调节比例)
例:假定某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又是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具有累犯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同时又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则计算公式为,基准刑X(1-50%)X(1-20%)X(1+30%-10%)第四、需特别注意,计算时是应采用上述公式,但不得突破《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确定宣告刑的原则,具体如下:(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附:《常见犯罪的量刑计算表》一、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情节基准刑调整比例其他参考因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14≤X<16)减少基准刑的30-6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为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16≤X<18)减少基准刑的10-50%同上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从犯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但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根据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处立功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从严掌握情形同上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从严掌握情形同上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累犯增加基准刑的10-40%,—般不少于3个月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有前科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但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从严掌握情形同上二、常见犯罪的量刑1.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量刑起点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3-5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一人死亡7-10年有期徒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2.故意伤害罪量刑情节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3-5年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10-13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3.强奸罪量刑情节量刑起点强奸妇女一人3-6年有期徒刑奸淫幼女一人4-7年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10-13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二人以上轮奸妇女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4.非法拘禁罪量刑情节量刑起点犯罪情节一般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致一人重伤3-5年有期徒刑致一人死亡10-13年有期徒刑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5.抢劫罪量刑情节量刑起点抢劫一次3-6年有期徒刑入户抢劫10-13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巨大起点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抢劫致一人重伤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冒充军警人员抢劫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持枪抢劫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10-13年有期徒刑(除外情形同上)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6.盗窃罪量刑情节量刑起点数额较大起点或两年内三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3-4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7.诈骗罪量刑情节量刑起点数额较大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3-4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8.抢夺罪量刑情节量刑起点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3-5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9.职务侵占罪量刑情节量刑起点数额较大起点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数额巨大起点3-5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起点10-12年有期徒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0.敲诈勒索罪量刑情节量刑起点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3-5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12年有期徒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11.妨害公务罪量刑情节量刑起点妨害公务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使用枪支、管制刀具、驾车撞击等手段,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3-4年有期徒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2.聚众斗殴罪量刑情节量刑起点犯罪情节一般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聚众斗殴三次3-5年有期徒刑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3-5年有期徒刑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3-5年有期徒刑持械聚众斗殴3-5年有期徒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3.寻衅滋事罪量刑情节量刑起点寻衅滋事一次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5-7年有期徒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情节量刑起点犯罪情节一般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3-4年有期徒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情节量刑起点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起点15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起点7-8年有期徒刑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的,3-4年有期徒刑)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增加基准刑的10-30%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增加基准刑的10-30%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受雇运输毒品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毒品含量明显偏低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存在数量引诱情形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6.危险驾驶罪量刑起点: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1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情节量刑起点犯罪情节一般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3-4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8.集资诈骗罪量刑情节量刑起点数额较大起点3-4年有期徒刑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7-9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9.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情节量刑起点数额较大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5-6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20.合同诈骗罪量刑情节量刑起点数额较大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3-4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12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21.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情节量刑起点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7-9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3-4年有期徒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22.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起点: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2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情节量刑起点情节一般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5-7年有期徒刑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增加基准刑的10-20%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