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丧权辱国的印记
在宜昌市房管局档案室,珍藏着一批民国时期的房产档案,其中有几件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的“永租照”格外引人注目。这几件“永租照”实际上就是当时的土地使用证。所谓“永租”是指土地租期为永久,所谓“照”就是证照。档案原件边框内上方从右至左横排“永租照”三个大字,纸张虽然微微泛黄,字迹却清晰如新。题头部分竖排“湖北省宜昌市(县)土地登记处据□国□□□会声”“请租用后开土地业予登记合行发给永租照以资证信”等文字,右侧盖有骑缝章,隐约可见“宜字第”等文字。
英国宜昌领事馆旧址
正文部分为表格式,载明的主要事项有:承租人/□□□;取得权利的来源及年月/民国二十四年十二月□□□立契租与;土地管理机关/湖北省宜昌市土地登记处;土地坐落/宜昌市第一区□□号,□□街□□号;四至/东□,西□,南□,北□;种类及面积/□亩□分□厘□毫;使用范围/建筑房屋;土地价值/□元;定着物情形及现值/计国币□仟□佰□元;登记原因及年月/民国二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收件□号地号□号;登记号数及年月/540号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八月十五日;附注/每年应纳地租数目由该项土地所在地之地税征收机关于开征前先期通知。
日本宜昌领事馆(摄于1937年“七七事变”前夕)
落款部分从右至左竖排 “附发□字第□号地图一纸”“右给承租人□□□”“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处长周式”等文字,盖有“宜昌城市区土地登记处钤记”“湖北省宜昌市地籍整理处第二分处验讫”等印章。
“永租照”源于“永租制”,是旧中国遭受外辱的深刻印记。“永租制”是1845年至1949年间,外国人在上海等通商口岸城市以永租形式占有土地的一种特殊的城市土地制度。它是鸦片战争以后《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实行初期,虽然已有条约作为依据,但却没有租地的具体规章,所以,外国人租地时迫租与抗租的斗争时有发生。直到1845年10月29日(道光二十五年一月初一)才全文公布第一次《租地章程》,明确“永租原则”。1927年,上海等地政府曾拟废除永租制,但没有成功。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公布修订后的《土地法》仍然确定对外国侨民分别发给土地所有权状或永租权状(也就是永租照)。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废除了一切不平等条约,永租制才退出历史舞台。
比利时宜昌天主教堂
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签订,宜昌、芜湖、温州、北海开放为通商口岸,宜昌和上海等通商口岸城市一样实行了“永租制”,本文提及的“永租照”就是有力的证明。据《宜昌房地志》和民国时期房产档案记载,在宜昌租地建房的外国机构和组织有:外国宗教组织包括美国基督教会、比利时天主教会等;外国领事馆主要是英国和日本领事馆;外商主要是英、美、日开设的公司和“洋行”,包括隆茂煤业公司、亚细亚煤油公司、怡和轮船公司、太古轮船公司、美孚煤油公司、德士古煤油公司、华中公司、日清轮船公司以及英美烟草公司、瑞英修船厂等。拒不完全统计,英国、美国、日本、比利时、瑞典等国,在宜建房达192栋,建筑面积82754平方米,占地面积149769平方米,并进行了“永租权设定”登记。
位于宜昌城区沿江大道中段的英商怡和洋行货栈
“永租照”能够较为完好地保存到今天,充分体现了市房管局“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责任担当,为我们留下了珍贵生动的历史教材。所谓“永租”,对侵略者而言就是企图永久霸占,就是巧取豪夺。“永租照”既是国耻也是市耻,它的重量虽然不足50克,却像一块巨石沉甸甸地压在我们的心头,难于释怀。它又是一面历史的镜子,谆谆告诫我们:落后就要挨打,就必然被欺辱。它还是不绝于耳的历史警钟,时刻督促我们为实现“中国梦”砥砺前行!
作者单位: 宜昌市档案局
图片来源:宜昌市房地局 宜昌市档案馆